建築企業給項目食堂發放餐費補貼,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建築企業給項目食堂發放餐費補貼,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是兩個稅種問題。

建築企業給項目食堂發放餐費補貼,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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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首先要看這部分支出是否與生產經營相關,支出是否合理,是否有相應的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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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要看事項是否屬於個稅徵收範圍,是否有明確的徵收對象。

帶著這兩個問題分析一下:給項目食堂發放的餐費補貼,首先這是為了項目一線員工更好的工作生活,當然與生產經營是相關的了,不管是直接項目還是間接相關;其次顯然屬於職工福利費,是給項目職工的一項補貼。

那麼這部分福利費能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需要明確這部分補貼是否合規。

首先看一下一個正經文件,國稅函2009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中第三條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規定: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根據以上規定,顯然給項目食堂的餐費補貼屬於職工福利,屬於文件規定內的合規福利,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是扣除比例必須在當年發放的工資薪金總額的14%以內。

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要看是否屬於個稅徵收的範圍和是否有具體徵收對象。

如果補貼是直接發放給員工個人的,而且每月都是固定金額,顯然屬於個稅徵收範圍(工資薪金所得);但是給項目食堂發放的餐費補貼並沒有直接給人發放,因此不屬於工資薪金所得,而且沒法界定具體分到個人少多少錢,沒法確定交稅基數。給食堂發放補貼有可能是給現金也有可能發放油米麵等實物,發放實物就更無法確定個人應該分攤多少了,胖子吃的多、瘦子吃的少,個稅怎麼繳?因此建築企業給項目食堂發放餐費補貼,員工個人不需要繳納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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