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罪與罰”——侵權行為

第三方支付機構為了獲取相關利益,在開展第三方支付業務的過程中,往往會發生以下違反相關支付業務管理規定、對客戶構成侵權的下列行為:

一、超限額支付—— 單日支付累計金額超過5000元。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規定:

支付機構應根據交易驗證方式的安全級別,按照下列要求對個人客戶使用支付賬戶餘額付款的交易進行限額管理:

  (一)支付機構採用包括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有效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日累計限額由支付機構與客戶通過協議自主約定;

  (二)支付機構採用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有效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5000元(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

  (三)支付機構採用不足兩類有效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1000元(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且支付機構應當承諾無條件全額承擔此類交易的風險損失賠付責任。

客戶在第三方支付機構開立的帳戶,對相關交易往往沒有采用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有效要素進行驗證,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5000元,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第三方支付機構對單個客戶的帳戶單日累計金額往往會超過5000元。

二、不履行通知義務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支付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客戶在執行支付指令前可對收付款客戶名稱和賬號、交易金額等交易信息進行確認,並在支付指令完成後及時將結果通知客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第三方支付機構對客戶的交易信息往往並未經過客戶的確認,在支付指令完成後也沒有即時將結果通知客戶。

三、不履行信息查詢服務義務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支付機構應當通過具有合法獨立域名的網站和統一的服務電話等渠道,為客戶免費提供至少最近1年以內交易信息查詢服務,並建立健全差錯爭議和糾紛投訴處理制度,配備專業部門和人員據實、準確、及時處理交易差錯和客戶投訴。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往往不提供真實、詳細的查詢服務,導致客戶無法準確獲取對方商戶的信息。特別是一些存在欺詐行為的商戶,往往以給第三方支付機構更高比例佣金的方式,以此來獲取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包疵、掩護,乃至保護。

四、與不法商戶勾結,為不法商戶洗錢提供通道。

有些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僅對商戶未盡到合理地審查義務,甚至在明知商戶存在不法行為的前提下,仍為其提供支付通道,幫助其快速轉移資金。

五、為二清、三清機構提供通道,幫助不法商戶隱秘資金流向。

一些第三方支付機構還為違規從事二清、三清的支付機構提供通道。在客戶進行查詢的情形下,提供給客戶的對方商戶往往是違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二清、三清機構,導致客戶無法弄清資金的最終流向、無法獲取不法分子的真實信息。

當客戶遇到網絡金融欺詐行為後,可以通過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交易信息、授權信息、對方商戶信息的方式獲取不法分子的真實信息,在獲取不法分子的真實信息後,就可以從民事欺詐或刑事詐騙的角度向不法分子主張權利,如第三方支付機構存在相關的侵權行為,則也可以直接向第三方支付機構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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