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縣原常務副縣長陳偉強在服刑中被追訴遺漏罪行


博白縣原常務副縣長陳偉強在服刑中被追訴遺漏罪行

日前,因受賄130萬元已鋃鐺入獄的博白縣原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陳偉強,因發現尚有受賄150萬元的事實應當被追訴,再次被玉林市福綿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福綿區法院作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與前罪並罰,決定執行七年的判決。陳偉強不服提出上訴,近日,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5年12月25日,福綿區檢察院對陳偉強第一起130萬元受賄案依法向福綿區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控,陳偉強在擔任中共博白縣委常委、博白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期間,於2011年至2014年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好處費130萬餘元。據瞭解,福綿區檢察院在上述案件審查中,嚴格審查事實和證據,除了依法查明陳偉強受賄130萬餘元的事實之外,還發現其可能另有涉嫌受賄150萬元的線索。但由於缺乏相關證據,該院及時向偵查機關反饋,建議其追查遺漏罪行;另一方面,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已查明的事實依法提起公訴。最終福綿區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0萬元。宣判後,陳偉強表示服判,隨後被送至黎塘監獄服刑。

為了進一步查明遺漏罪行,福綿區檢察院及時跟進陳偉強遺漏罪行的辦案進展情況。經過該院和有關偵查部門的努力,2017年10月17日,該院對陳偉強涉嫌受賄150萬元遺漏罪行一案提起公訴。經查明,2011年5月,博白縣政府以博白縣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廣東某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該集團公司出資幫助縣政府徵收縣糧油食品、工業品綜合市場建設項目用地及相關的出資回報。2013年8月,該集團公司按照合同獲得了出資回報。該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另案處理)為感謝時任博白縣副縣長陳偉強(兼博白縣城區項目建設徵地拆遷工作議事小組副組長)對該項目的支持,分兩次送給其好處費共計150萬元。在2014年元宵節前的一天,陳偉強將上述150萬元好處費退給黃某。

福綿區法院審理後,認定陳偉強受賄150萬元的事實,認為陳偉強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受賄數額巨大,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是自首,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罰。宣判後,陳偉強提出上訴。玉林市中院於今年3月開庭審理後,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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