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勞動法動向:用人單位如果做這2件事,要給員工“雙倍”工資

隨著經濟的發展,現在的競爭也比較激烈,找工作的人也越來越多,大家肯定都是想找一個比較好的工作,這樣之後就不需要東跑西跑了,畢竟好一點的工作能保證你的生活質量,並且好一點的工作單位也比較靠譜,不會出現一些不好的情況,但是如果有的公司出現了比如隨便剋扣工資或者是直接拖欠工資不發的行為,有的人可能會忍氣吞聲,但是現在更多的人會選擇使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不過還有幾種情況是不能容忍的,今天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2019勞動法新動向,用人單位如果做這2件事,要給員工“雙倍”工資,究竟是什麼是呢?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2019勞動法動向:用人單位如果做這2件事,要給員工“雙倍”工資

1. 公司超過一個月沒有和你簽署合同

我國的勞動法的存在就是為了保證全國所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所以如果勞動者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完全是不用害怕的,因為勞動法就保護你不受到侵害,得到你應有的補償,比如有的時候去找工作,很多的公司可能因為想晚一點給你交社保或者是不想給你交社保的話,就不會和你籤合同,但是這樣你的權益就不能得到保證,所以其實勞動法裡面已經規定了,如果是正式員工的話是必須要籤合同的,所以如果你上班一個月之後還沒有和你提合同的事情,並且一年內可能都沒有打算和你籤合同的情況下,你就可以向公司索要每個月應得工資的雙倍工資,打個比方,如果你一個月的工資是3500元,如果3個月都沒有籤合同,就意味著可以向公司索要3500*2共計3個月的工資。

2019勞動法動向:用人單位如果做這2件事,要給員工“雙倍”工資

2. 公司籤合同的時候沒有固定的期限

有的時候有的用人單位在你入職的時候是會和你馬上籤合同的,並且非常的急切,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請勞動者一定要注意合同上的情況,有的用人單位比較黑心的話,給你的合同上是沒有具體寫僱傭期限的,所以這種合同的存在在勞動法的規定,也是完全違法的存在,如果出現上面這種情況的話,勞動者是有權利在簽過合同之後索要雙倍工資的,不然自己的權益就會受到損害,不過小編建議,如果真的遇到這種居心不良的公司,還是直接離開比較好,不然還不知道以後會搞出什麼樣的么蛾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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