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補償金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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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8]164號規定了過渡時期各項個稅優惠政策如何適用的問題。本文就新個稅法下,個人因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離職補償金)該如何繳納個稅,以及新舊政策的區別有哪些,解析如下:

一、政策對比

離職補償金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離職補償金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稅[2018]164號對離職補償金如何繳納個稅做了新的規定,同時,廢止了舊的政策中與之相牴觸的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全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77號)全文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規定。

離職補償金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案例分析

為了直觀地展示新舊政策變化,我們以案例的形式具體說明:

例:王先生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200000元,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為30000元,王先生已經在該公司工作14年。則王先生應繳納多少個稅?

(一)按照164號文的新算法

根據164號文,個人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因此,應納稅金計算如下: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200000-30000*3=110000

查找對應稅率及年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2520元

應納稅額=110000*10%-2520=8480

(二)按照原政策的舊算法

相比於164號文,原政策下的舊算法比較複雜,需要考慮個人的工作年限數,具體計算步驟如下:

1、計算應稅部分收入

根據財稅[2001]157號文規定,“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應稅部分收入=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的部分=200000-30000*3=110000

2、除以實際工作年限數,對收入進行平均

根據國稅發[1999]178號文規定,“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由於本案例中,王先生實際工作年限為14年,超過12年,應以12年為限進行平均:

110000/12=9166.67

3、查找稅率及速算扣除數,計算應納稅額

根據國稅發[1999]178號文規定,“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此處根據上一步驟計算出的商數9166.67應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注意,此處查找稅率及速算扣除數時,對於能否再扣除3500元的基本費用,各地稅務局在實際執行時有不同的看法,本案例以可以扣除3500元進行分析:

9166.67-3500=5666.67元

對應稅率及扣除數分別為20%,555元

應納稅額=(5666.67*20%-555)*12=6940元

離職補償金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應關注的變化點

通過上述政策及案例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新舊政策在計算思路上基本一致,都是將一次性補償收入單獨作為一項收入計算應納稅額,且對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收入部分,都予以免徵個人所得稅,但是,應注意新舊政策存在的以下區別:

1、是否考慮員工工作年限的差異

原政策中,需要考慮職工的實際工作年數,將應稅部分收入按照實際工作年數平均之後,按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實際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的,按照12年為限計算。

而164號文則不考慮職工的工作年數,直接計算出應稅收入後按照全年(12個月)綜合所得稅稅率表計算,這相比於原政策有一定的優惠,因為,這相當於原政策下,不管個人是否工作達到12年,都以12年的標準對收入進行平均計算。

2、費用扣除的差異

原政策中,將一次性補償收入中超過當地上年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視為一次取得多個月的工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般可以扣除每月3500元的基本費用之後,再按照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但是,也有不少地方稅務局並不認可此處每月3500元的扣除,存在一定爭議。

但是,164號文對於費用扣除進行了明確,即不能再扣除6萬的基本費用。164號文中對於應稅部分的收入規定,“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也即應稅收入不再扣除基本費用,而是僅按照綜合所得稅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

3、三險一金扣除的差別

原政策中,按照國稅發[1999]178號第四條的規定,“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164號文雖然廢止了該政策,但是財稅[2001]157號第二條規定:“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該條款依然有效。

因此,我們認為,在新個稅法下,個人取得的離職補償金仍然能夠扣除“三險一金”。

4、扣繳期限的變化

原政策中,國稅發[1999]178號規定,“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並於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而164號文廢止了該條款,在新個稅法下,扣繳義務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三條的規定,“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因此,單位應注意稅款繳納期限由7日變為15日。

5、職工取得破產企業安置費免稅政策的整合

原政策中,財稅[2001]157號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164號雖然則廢止了國有企業職工取得安置費免稅的條款,但是財稅[2001]157號文中對於“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依然有效。

因此,我們認為,對於國有企業職工來說,取得的安置費依然免徵個稅,164號文是對原有政策的整合,而不是對國有破產企業安置費免稅政策的簡單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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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整理|趙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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