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備註欄,一直是會計人頭痛的問題,不弄清楚關於發票備註欄的政策規定,根本沒辦法工作!
2019年起有很多政策實行,會計可能會更忙,各位必須要學習到位了,以下給大家總結了發票備註欄學習的內容。
有不少人諮詢“不同發票的備註欄應如何填寫?”,備註欄作為發票的一部分,在什麼情況下開具發票需要填寫?如何填寫?
小致必須要整理一篇全面的了!下面一起來看看。
自行開具
情況一:運輸服務開具發票必須備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其中鐵路運輸企業受託代徵的印花稅款信息,可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
情況二:鐵路運輸企業受託代徵的印花稅款信息必須備註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受託代徵的印花稅款信息,可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
情況三:提供建築勞務開具發票必須備註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
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其中異地提供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由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中的內容除了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和項目名稱,還要打印“YD”字樣。
情況四: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發票必須備註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23號規定,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國稅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還要在發票備註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情況五:差額開票功能開具的發票必須要有備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以下簡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徵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徵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比如勞務派遣公司(安保服務同)、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同)選擇差額計稅,通過差額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備註欄要有“差額徵稅”的字樣才是合規的發票。
情況六:預付卡業務開票必須備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單用途卡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
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多用途卡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預付卡業務中,最終銷售方收到銷售款開具發票時,要在發票備註欄備註“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且只能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情況七:保險公司代收車船稅開具發票的必須備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規定,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並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註欄中註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
情況八: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代開專用發票必須備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規定:
三、專用發票的開具 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在境內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按照《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佈,以下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就近向國稅機關自行申請代開專用發票,也可以委託試點企業按照以下規定代開專用發票: ……
(三)試點企業使用自有專用發票開票系統,按照3%的徵收率代開專用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會員的納稅人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稅務登記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情況九: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開具發票必須備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第六條規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應先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並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
同時向綜服企業開具備註欄內註明“代辦退稅專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稱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出口貨物離岸價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的,其人民幣摺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髮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欄次須按照換算成人民幣金額的出口貨物離岸價填寫。
溫馨提示:新增了“代辦退稅專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類型。要求生產企業向綜服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備註欄內註明“代辦退稅專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在發票開具方面要求生產企業“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並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一方面避免了生產企業向綜服企業開具發票的“銷售”形式掩蓋了代理服務的實質,另一方面通過對這類特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也方便了退稅管理。
稅務機關代開
一、備註欄內註明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以下要求填寫專用發票的有關項目。“備註”欄內註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二、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
在發票備註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三、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代開建築服務發票時
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四、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彙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
應在備註欄內註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彙總代開”字樣;
五、稅務機關為出售或出租不動產代開發票時
備註欄填寫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納稅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組織機構代碼)、不動產的詳細地址;按照核定計稅價格徵稅的,“金額”欄填寫不含稅計稅價格,備註欄註明“核定計稅價格,實際成交含稅金額×××元”;
六、差額徵稅代開發票
通過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徵稅”字樣;
七、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依據: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
提示:以上列舉備註欄應填寫的信息,也是取得發票的納稅人需要重點審核的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未按規定填寫備註欄的風險
1、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取得私自印製、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範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土地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徵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五條規定,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築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罰則: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規定,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最後提醒各位,2月起又有新的政策開始執行,要抓緊時間學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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