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上逆行27公里僅被行政處罰?檢察監督刑事立案

高速上逆行27公里僅被行政處罰?檢察監督刑事立案

“被告人餘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1月25日,由四川省石棉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餘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在石棉縣法院一審宣判。該案是四川省首例因在高速路上逆行被判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

高速上逆行27公里仅被行政处罚?检察监督刑事立案

2018年10月26日,一條“雅西高速上逆行男子謊稱車子自己飄起來”的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大量轉發,並在“今日頭條”上了熱搜。石棉縣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辦案人員立即與四川省公安廳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三大隊(下稱“三大隊”)聯繫,進一步瞭解案情。據悉,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餘某找到女友想與其複合,但對方並未答應。餘某因此情緒低落,駕駛小型轎車於當日上午11時57分許從京昆高速漢源南收費站進站後,卻左轉沿下站匝道駛入高速公路,往石棉方向逆向行駛。接到群眾報警後,三大隊民警採用電話、喊話器方式兩次警告餘某停車,但他卻拒絕接受指令,仍未停止危險駕駛行為。最後民警通過布控、攔截等措施,將餘某駕駛的車截停擋獲。餘某駕車逆向行駛距離達27公里。

石棉縣檢察院得知公安機關只對餘某進行行政處罰而未進行刑事立案後,依法對公安機關進行立案監督,要求公安機關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餘某進行立案偵查,同時指導公安機關收集固定相關證據。後石棉縣檢察院通過該院官方微信和微博及時發佈了案情通報。

該案承辦檢察官認為,餘某駕駛小型轎車違法長距離逆行,已經嚴重、現實地威脅到相向正常行駛的不特定多數車輛以及車輛駕駛員、乘客,給這些駕乘人員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嚴重危害。其主觀上對他人傷亡等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已具有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間接故意,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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