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古代不孝會怎麼處罰,結果可能超乎你想象

《水滸傳》第35回記道:宋江在清風寨勸說花榮等一幫兄弟去投奔梁山,他自己和燕順先行,來到了一個酒店,就碰到了好漢石勇。石勇剛從宋家莊來,給宋江帶來一封家書。宋江一看這封家書,裡面寫到他父親與當年正月去世,現在正停放家中,讓他回去安葬。看完信,宋江的第一反應是叫聲苦,那意思估計就是哎呀我的個天吶,然後就開始捶胸,然後就開始嚎啕大哭,就是說我是一個不孝子啊,父親都去世啦,我還在外面遊蕩。再然後,就拿頭撞牆昏迷過去,過了很長時間才醒過來,醒來之後,他就對燕順和石勇說,我現在不去梁山了,你們先去,我給你們寫一封信,就是備細書札,你們帶去就可以,俺就一個人回去奔喪了。一邊寫信還一邊哭,《水滸傳》是這樣記載,說他獨自一個人,如飛也似的去了。

在中國古代不孝會怎麼處罰,結果可能超乎你想象

宋江哭父可以說是驚天地泣鬼神。在《水滸傳》容與堂刻本中這樣評價宋江“若夫宋江者,逢人便拜,見人便哭,自稱曰,小吏小吏,或招曰,罪人罪人”這個評價,就讓後世對宋江有一種看法,就是他的哭太多,我們沒有辦法辨別真假。宋江哭父,他者一哭,是真是假呢?從感情的角度無法確定真假,但是如果要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他這一哭是真的,而且它是有法律依據的,是依法哭的鼻子。因為中國古代維護孝道,哭喪是孝的表現,不哭喪是不孝的表現,是犯罪,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中國古代不孝會怎麼處罰,結果可能超乎你想象

在古代,哭喪不僅僅是出於情感,更是受制於法律的約束,然而要想了解為何不孝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們首先要弄清什麼是孝道,在古人看來,怎樣做才算是真正的盡孝呢?在《墨子•經上》當中講“孝,利親也” ,依照我們現在的語言來翻譯,就是在物質層面給予父母以最大的滿足,讓他們吃好喝好穿好。《大戴禮記》當中,分大中小三種孝“大孝不匱,中孝用勞,小孝用力” ,“大孝不匱”就是什麼都不缺,啥都有,因此古人那把它解釋為“博思備物”,就是物質生活非常豐富。“中孝用勞”古代這個“勞”是能夠給國家建功立業才能稱為“勞” ,那換言之就是,能幫國家幹事,能拿工資、領俸祿,用這種方法來敬奉老人。“小孝用力”,你只能出賣勞動力,沒有資格去當公務員,這是小孝。

當然,大、中、小孝它是彼此貫通的。比如,古代東漢在山東臨淄,有一個孝子叫江革,他們家很窮,父親又死得早,就他和母親相依為命。他靠打短工來供養母親,每走到一個地方,他就把母親背到這個地方去,然後再去打工。有幾次被盜匪抓住,你說他一個窮小子盜匪抓他幹啥呀?其實不然,這個江革他自己穿的破爛,但是他給他母親穿的挺好。所以在外人看來,那就是一個打工的,背了一個貴婦人,所以就把他搶了,搶了之後才知道他們是真正的母子,才知道原因,江革說我有點錢就要買好吃好喝的供養母親,至於自己能不能吃,能不能穿那是第二步考慮的事。所以盜匪也為他這種孝心所感動,也不真搶他。後來江革帶著他母親來到了江蘇的下邳縣,就在這定居了,仍然以打工為生。慢慢他這個孝心就出名了,被地方政府以舉孝廉的方法推薦出來當官,在東漢第三代皇帝漢章帝時期他做到了五官中郎將這麼一個位子。這就是由低層次的孝進入高層次的孝。

所謂利親,就是在物質上給予父母最大的滿足,那麼在物質上給予滿足,就算是盡到了孝道嗎?在傳統儒家文化裡,對孝是否還有更高層次的理解呢?《說文解字》當中是這樣講的“孝,善事父母者也” ,就是能夠很好的對待父母,才能稱之為孝。再進一步解釋孝這個字的結構,上面是老字的一半,下面是兒子的子,兩個合二為一就是孝。

在中國古代不孝會怎麼處罰,結果可能超乎你想象

在《唐律疏議》當中也有“善事父母 曰孝” ,善事,就是在精神層面給予父母以最大的滿足,讓他們高興,讓他們幸福。那麼要做到善事,有些什麼要求呢?第一,態度要恭敬。有人問孔子說,盡孝什麼最難?在《論語•為政》中記載,孔子答道:“色難,有事,弟子服其了勞;有酒食,先生饌,曾是以為孝乎。” 他回答的意思就是色難,臉色是最難做到的。要做到長期保持一個好的態度,這是很困難的。父母有事,你就去幫他幹一幹,有好吃好喝的,請他們先用,你以為這個就是孝嗎?這個離孝還差得遠呢。第二個要求是行為上要順從。有人又問孔子說盡孝我們在行動上該怎麼做啊?孔子答道:“無違。”就是不要違背父母的意志和想法,哪怕父母的意志和想法有錯誤,我們也不要和他對著幹。比方說,父親正在抽菸,又有很多朋友在,你上去一把就抓過來說不許抽菸,醫生說抽菸傷肺,就把它扔了。然後父親又在喝酒,還有很多人在,你又上去一把抓過來,醫生說不許喝酒,喝酒傷肝。這樣做,恐怕父親是不傷肝了,也不傷肺了,但是他恐怕要傷心了。這不是說抽菸喝酒就好,是說用這種態度去對待父母,用這種方法去對待他們,那是欠妥的。所以中國人一旦提到孝,後面肯定還要跟一個字兒,就是順,孝順。順才孝,不順就不孝。那麼綜合起來說,孝道就是四個字,善事利親為孝。善事是高層次的孝、精神層面的孝。利親是較低層次的孝,是物質層面的孝。

古語有云,不孝有三,無後為大。那麼除了無後,另外兩種認為不孝的行為又是什麼呢?在古代從什麼時候開始有了不孝罪?法律對犯下此罪的人,又是如何定罪量刑的呢?常言說,不孝有三,無後為大,這個大家都知道,但是那個三當中那兩個是什麼?恐怕有些人不太明白,這裡介紹一下。《十三經注疏》裡說“阿意曲從,陷親不義,一不孝也”意思是,父母親有錯誤,你不勸解,從而使他走向了不仁不義之境,用今天的話來說,就是讓他陷入了違法犯罪之地,這是大不孝,所以違反了善事層面的孝道。“家貧親勞,不為祿仕,二不孝也”就是說家裡面窮的都開不了鍋了,叫你出去當官,你還自命清高不去,也不出去打工掙錢來養老,使老人跟你一塊兒受窮,這也是大不孝,所以違反了利親層面的孝道。

違反孝道就構成不孝罪,在夏朝就有了這個罪名了。《孝經》當中是這樣反應的“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就是說夏朝那個時候,有五種刑罰,用它來調整的罪名有3000個,其中最大的一個罪就是不孝罪。當然,由於資料缺乏,我們無法弄清楚夏朝的不孝罪究竟有什麼內容,怎麼處理。到了漢朝,我們就能看到了。公元前186年,也就是呂后執政的第二年,國家公佈了一批法令,寫在竹簡之上,後來這些法令就埋在地下,後來被挖出來,學者就把它命名為《二年律令》這可是漢代法律的真相。《二年律令》其中這樣規定“及父母告子不孝,皆棄市”就是說父母只要告你不孝,就要處棄市之刑。所謂棄市,就是“刑之於市,與眾棄之”,就是把這個罪犯押在市場上去直接死刑,讓所有的老百姓都來觀看,這就叫與眾棄之,所以棄市就是死刑。

漢代法律規定不孝是死刑,至於有沒有什麼情節區分,我們就看不到了,說明那個時候是很籠統的。從漢代後,關於不孝的立法日趨完善,往往會根據不同的情節,定下不同的罪名,並處以輕重不同的刑罰。那麼不孝罪在古代法律中被具體細化出了哪些罪名,每種罪名的量刑又是怎樣規定的呢?為了便於大家理解,大致分成兩類:一類是生前不孝的行為,一類是死後不孝的行為。生前不孝的行為當中,第一,毆打咒罵父母、祖父母,定惡逆罪,處斬刑;第二,控告、詛咒、罵詈(lì)父母、祖父母,定不孝罪,處絞刑。在古人看來,斬刑最重,絞刑次之,因為斬刑使人身首異處,你到了閻王爺那去報到,但是沒有腦袋,那不是一件很嚴重的事嗎?而絞刑可以保留全屍,這是古人的看法。當然今天我們看,那都是死,都一樣。第三,生前其他不孝行為,父母、祖父母健在,你非要跟他分家單過,這個就叫別籍異財;不聽從父母、祖父母的教育命令,這個叫子孫違犯教令;不對父母、祖父母盡贍養義務,這個叫供養有闕。生前不孝,有這麼一些罪名。

死後不孝的犯罪行為又有哪些呢?第一,聽到父母的死訊你不哭,叫匿不舉哀,是犯罪;第二,在父母死後三年期間兒子討老婆、女兒出嫁,叫居喪嫁娶,也是犯罪;第三,在為父母守喪期間,你把孝服脫了,出來做官了,叫冒哀求仕,是犯罪;第四,在為父母守喪期間參加娛樂活動,比方說看戲或者招人來唱戲,或者別人家舉辦喜筵,你要去參加,這些都叫居喪作樂,都是犯罪。說到這,大家都會產生一種疑問,就是我們在父母在世的時候我們用心去對待他,這個我們都可以理解,父母死了以後,還有這麼多嚴格的法律規定,我們今天看起來,就不可理解。其實,人性它是往下傾的,啥意思呢?就是我們常說的,這個父母唸叨子女的多,而子女唸叨父母的少,這是人的本性。所以《戰國策》當中有這麼一種說法,就是子女上午出去了,下午沒回來,母親就會倚門而望;如果到了傍晚還沒回來,母親就會倚閭而望,就是跑到外面的巷子裡面去望子女回來,這是一種什麼感情呢。我們今天還有傳唱,叫做兒行千里母擔憂。所以說人的感情,始終是上面對下面的付出多,下面對上面的付出少。這是一種本性的流露。因此,法律制度,就需要用一種矯枉過正的方法,來促使後人對前人的感恩之心、思念之情。

孔子在《孔子家語•致思》中也講到,他說對待父母“生事盡力,死事盡思”就是他活著的時候我們盡力照顧好他;他死了以後,我們要哀悼他、思念他。我們有的時候就聽到,說某某人與世長辭、永垂不朽,人肯定要朽,什麼不朽,就是人這種靈魂思念、感情,它是可以代代相傳的,父親死了,兒子會思念他,兒子死了,還有孫子,孫子死了,還有後代,亦使後人而復哀後人也,所以不朽。

我們再來分析一下宋江苦父,如果他不哭就是屬於匿不舉哀。我們從法律文化學的角度來分析,可以看出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宋江哭父是依法而哭。在《唐律疏議》當中是這樣寫的“父母之喪,創鉅尤切,聞即崩殞,擗踴號天”擗,就是捶胸口;踴,就是頓足。所以這個時候就應當捶胸頓足的哭,呼天搶地的哭。宋律基本上是抄的唐律。所以宋江這個哭法,他基本上就是按照這個法律規定在哭的,而這個哭法又直接來源於《禮記》當中的奔喪禮。《禮記》中奔喪禮是這麼規定的“始聞親喪,以哭答使者,盡哀,問故,又哭,盡哀,遂行”意思是,一個人聽說父母的死訊,馬上就不說話了,用哭來回答放信的人,哭的差不多了,再問死因,把原因問完了之後,又哭,哭的差不多了,然後就去奔喪。所以我們看宋江他就是這樣的呀,一頭寫著,一頭哭著,然後把信寫完,獨自一個人如飛也似的去了。所以說,宋江是依法而哭。

在中國古代不孝會怎麼處罰,結果可能超乎你想象

第二個問題,不哭犯罪。按照《唐律疏議》(宋律基本上是抄的唐律)“諸聞父母若夫之喪,匿不舉哀者,流二千里”意思就是,子女聽說父母的死訊或者妻子聽說丈夫的死訊,而不哭的,就叫匿不舉哀,要處流放兩千裡的刑罰。流放兩千裡的刑罰,在古代它是很重的。因為唐律、宋律為這個刑罰分五種,有二十個等級。第一等就是斬刑;第二等是絞刑;第三等就是流放兩千裡。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古代法律調整孝道力度是非常之大。古代法律對孝道的調整通通用的是刑,上至死刑,下至杖一百,居喪作樂就是杖一百,而且古代的不孝,它是進入十惡罪的。一般犯罪遇到大赦,都收拾包裹就回家啦,但是犯了十惡罪的是不能被赦免的,凡是違反孝道而犯罪的,那是不會被赦免的。當代法律,對孝道的調整應該是管的松,管的窄一些。它的好處在於縮小了法律的打擊面,以利於自由和人權的保障,古、今這兩套法律各有各自的優點和長處。但是在當代社會,由於人們孝的意識已經很淡漠了,所以我們不妨從傳統的孝道文化當中,吸取精華,促使人們把孝不僅僅當作一種法律義務,更要把它昇華為一種感恩之心,為構建和諧家庭、和諧社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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