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崑山紋身哥砍人不成遭反殺一案的一點看法

對崑山紋身哥砍人不成遭反殺一案的一點看法


正當防衛,只有在對砍過程中進行定義才具有實際意義

最近,在江蘇省崑山市就發生了一起命案,一位渾身紋身的“社會哥”,駕駛寶馬車在路口違規壓了實線還嫌旁邊騎電動車的路人擋了道,於是下車持刀行兇,但在行兇過程中因為戲劇性地將刀甩落在地,反被電動車主撿起刀奮起反擊而喪命。

關於電動車主持刀反擊將紋身哥砍死後的法律責任問題,引發社會熱議。幾乎所有人都認同電動車主撿刀自衛屬於正當防衛,但對於其後電動車主追擊並將紋身哥砍死一事,一些專業人士則認為已經超出了防衛限度,存在防衛過當的情形。而與之相反,絕大部分老百姓的觀點則是認為電動車主屬於正當防衛,即便將紋身哥砍死也是理所當然的。

我的觀點是:本案符合無限防衛的條件,是完全正當的正當防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電動車主毫無疑問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紋身哥一言不合就掏出砍刀大打出手,很明顯屬於行兇的範疇,畢竟是一把收管制的大砍刀,不是宜家餐廳裡的塑料餐刀,就算是拿出來嚇人都屬於違法,不要說直接衝上來砍人了。電動車主在紋身哥的大砍刀下其生命已經處於極度危險中,只要抓住機會當然要進行自衛,只要暴力犯罪未結束,電動車主不管採取什麼行動都是正當防衛。

所謂電動車主撿起刀後再追上去砍人就屬於防衛過當一說,屬於對暴力犯罪結束狀態的誤解。暴力犯罪的結束,包括不法侵害人已中止犯罪,已經被制服,已經喪失了侵害能力等情形。而在本案中,在刀掉了之後,暴力犯罪仍然處於進行中,並沒有結束,因為紋身哥不存在已經被制服、已經喪失了侵害能力等情形,也沒有表現出任何中止犯罪的意圖。紋身哥雖然在刀丟了之後落荒而逃,但並沒有立即逃離電動車主的視線,而是跑到寶馬車邊。此前紋身哥已經從寶馬車上掏出一把大砍刀了,電動車主作為受害人,完全有理由懷疑寶馬車上還有其他可威脅到他生命安全的武器,追上去繼續進行攻擊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在美國電影《薩利機長》中,薩利機長在飛機發動機全部損毀的情況下駕駛著飛機迫降在哈德遜河中,挽救了全體乘客的聲明。但電腦模擬的結果卻認定飛機完全可以飛回機場,航空事故調查委員會據此認為薩利機長處置不當,應當承擔責任。但當薩利機長堅持要求將人類在緊急狀況下的合理反應的因素加入電腦模擬之後,電腦模擬卻得出了完全不一樣的結論,無論採取任何辦法,飛機都不可能飛回機場,只會墜毀在鬧市區。

本案和《薩利機長》有相似之處,對於正當防衛,你不能指望一個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普通人會從一個法學家的角度考慮正當防衛的邊界,只要受到暴力犯罪威脅到生命,防衛者就可以採取任何手段回擊,包括對暫時退縮但仍可能繼續攻擊的犯罪者的追擊。專業人士可以理性的對正當防衛的邊界進行定義,但這種定義就如同不考慮人類合理反應的電腦模擬一樣,毫無意義。正當防衛,只有在對砍過程中進行定義才具有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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