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間轉讓股權,股東配偶可否主張撤銷?

公司股东间转让股权,股东配偶可否主张撤销?

公司股东间转让股权,股东配偶可否主张撤销?

2006年,孫梅同張凱結婚,2018年3月,張凱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孫梅離婚。

張凱曾是中正公司的股東之一,佔股19.60%,認繳出資額為98萬元,大路公司是中正公司的大股東,佔股51%,認繳出資額為255萬元。2018年1月4日,張凱和大路公司簽訂了一份《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張凱將其持有的中正公司股權98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19.6%,實繳5萬,未繳93萬元),以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大路公司;大路公司自協議簽訂之日起開始享有股東權利並履行股東義務。2018年4月,張凱和其他自然人股東退出中正公司,中正公司變更為大路公司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2018年6月,大路公司向張凱匯付了納稅後的實際轉款49266元。

2018年7月,孫梅以張凱的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張凱在二人離婚訴訟期間揹著自己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價格轉讓股份,屬於顯失公平和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將張凱和大路公司訴至本院,要求撤銷該股權轉讓協議。在該案審理中,張凱認可股權轉讓金為夫妻共同財產。

新壩法庭審理認為,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主體為股東個人。本案中,孫梅同張凱雖為夫妻關係,但張凱和大路公司均系中正公司的股東,故其可以相互轉讓其股權,且不需經得他人同意,根據現有證據也無法證明張凱和大路公司之間存在惡意串通或者顯失公平等法律規定可撤銷的事由,故張凱與大路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並不違法,且張凱亦認可該股權轉讓金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孫梅有證據證明該股權轉讓金額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張凱可以按照實際市場價格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確定。因此,張凱和大路公司就股權轉讓所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孫梅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法官說法: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股權,另一方雖就由該股權產生的分紅、轉讓價款等財產性收益享有共有權,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內部的股權流轉主體為股東個人,其配偶並不享有該股權的處分權能,股權轉讓的權能應由股東本人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包括配偶在內,即對於股權轉讓,公司法作出了專門的規定,而夫妻共有的對象應當是股權的財產價值,而非股權本身,配偶不能依據婚姻法而逾越公司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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