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节照常工作 可不支付加班工资

妇女节照常工作 可不支付加班工资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举办了“学雷锋、讲法制”劳动关系公益普法讲座,为广大企事业用工单位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服务和劳动关系方面的权威司法解释。针对即将到来的妇女节等部分公民节日,北京市一中院民六庭法官何锐表示,按照法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在普法讲座上,有关劳动报酬引发了广泛关注。2018年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各类案件中,涉及劳动关系和劳资纠纷类1349起,其中90%以上案件与工资发放和劳动报酬相关。何锐代表一中院作了题为《劳动报酬管理与薪酬发放》的主题宣讲,结合审判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就重要内容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从法院审判的角度,权威解读企业工资发放的标准和薪酬设计方案。为用工单位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从源头上规避因工资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风险和社会问题。

妇女节照常工作 可不支付加班工资

何锐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业绩考核评估的证明要求有量化、细化、外化的特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量化分析较易成为判定的依据,无法量化的主观评估则难以被司法部门采纳;对具体工作任务(业绩目标)是否完成的评估较易得到司法部门的认可,对员工工作情况的笼统评价较难为司法部门接受;相较于客户意见,上级对下级的评估则很难被司法部门采纳。

同时,对于特殊情况下如何进行工资支付,何锐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在谈到休假期内的工资支付时,何锐指出,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妇女节照常工作 可不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何锐强调,对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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