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網絡水軍第一案”一審宣判

2018年12月27日,敘永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袁燚等6人從事網絡有償刪帖等業務涉嫌非法經營罪一案進行一審宣判。

【判決如下】

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懲罰犯罪,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袁燚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七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袁燚的刑期從2017年8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袁野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袁野的刑期從2017年8月9日起至2023年2月8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胡孝美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孝美的刑期從收監之日起計算。罰金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葉朝新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葉朝新的刑期從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周建利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周建利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六、被告人王海濤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王海濤的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七、被告人袁燚、袁野、胡孝美、葉朝新非法經營的違法所得,繼續追繳,上繳國庫;被告人周建利、王海濤向公安機關退繳的違法所得,由敘永縣公安局上繳國庫;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有:被告人袁燚持有的筆記本電腦三臺、平板電腦一臺、銀行卡七張、手機一部、移動硬盤三個、U盤一個、SD卡一張,被告人袁野持有的電腦二臺、手機三部、硬盤一個、SD卡一張、銀行卡二張,被告人胡孝美持有的臺式電腦一臺、筆記本電腦一臺、手機二部,被告人葉朝新持有的筆記本電腦二臺、手機二部、銀行卡四張,被告人周建利持有的“小米牌”筆記本電腦一臺、手機三部、銀行卡一張,被告人王海濤持有的手機一部,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敘永縣公安局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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