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龚先生与唐女士1年前在一次户外旅行活动中认识,由于都是资深“驴友”,有很多共同话题,很快就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龚先生按照习俗向唐女士家送了10万元彩礼,准备在明年的“五一”节假日结婚。随后,双方便一起搬到租住的房屋居住,开始经营共同的二人世界。但住在一起后,双方的生活习惯和性格差异所带来的问题不断显现,逐渐发展为频繁的争吵,最终双方决定分手。

龚先生提出让唐女士返还彩礼,唐女士则要求龚先生赔偿自己的青春损失,拒绝返还彩礼

那么,从法律上看,龚先生到底有没有权利要求唐女士返还彩礼呢,唐女士要求龚先生赔偿青春损失费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按照习俗支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为此,龚先生可以要求唐女士返还彩礼。

此外,法律还规定,如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或者一方婚前支付彩礼导致给付彩礼的一方生活陷入困难的,在离婚的前提下给付彩礼的一方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而对于唐女士所主张的“

青春损失费”,在法律上并不存在相关的权利规定。为此,该“损失”只能通过双方协商等方式来确定和支付,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的话,因为缺乏法律根据,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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