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戈律師事務所律師辯護案件入選最高院指導案例

湖南天戈律師事務所律師辯護案件入選最高院指導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併發布了第20批公告指導案例,由湖南天戈律師事務所律師牛涵擔任辯護人的被告人徐強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一案入選,該案是湖南法院審理的案件中首個入選最高院指導案例的案件,而牛涵律師也成為第一個辦理過最高院指導案例的湖南律師。

基本案情:使用“GPS 干擾器”對欠款泵車進行永久解鎖

為了加強對分期付款的工程機械設備的管理,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聯重科)投入使用了中聯重科物聯網GPS信息服務系統,該套計算機信息系統由中聯重科物聯網遠程監控平臺、GPS終端、控制器和顯示器等構成,該系統具備自動採集、處理、存儲、回傳、顯示數據和自動控制設備的功能,其中控制器、GPS終端和顯示器由中聯重科在工程機械設備的生產製造過程中安裝到每臺設備上。

中聯重科對“按揭銷售”的泵車設備均安裝了中聯重科物聯網GPS信息服務系統,並在產品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如買受人出現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出賣人有權採取停機、鎖機等措施”以及“在買受人付清全部貨款前,產品所有權歸出賣人所有。即使在買受人已經獲得機動車輛登記文件的情況下,買受人未付清全部貨款前,產品所有權仍歸出賣人所有”的條款。然後由中聯重科總部的遠程監控維護平臺對泵車進行監控,如發現客戶有拖欠、賴賬等情況,就會通過遠程監控系統進行“鎖機”,泵車接收到“鎖機”指令後依然能發動,但不能作業。

2014 年5月間,被告人徐強使用“GPS 干擾器”先後為鍾某某、龔某某、張某某名下或管理的五臺中聯重科泵車解除鎖定。

2014 年4月初,鍾某某發現其購得的牌號為貴A77462的泵車即將被中聯重科鎖機後,安排徐某某幫忙打聽解鎖人。徐某某遂聯繫龔某某告知鍾某某泵車需解鎖一事。龔某某表示同意後,即通過電話聯繫被告人徐強給泵車解鎖。

5月18日,被告人徐強攜帶“GPS干擾器”與龔某某一起來到貴陽市清鎮市,由被告人徐強將“GPS干擾器”上的信號線連接到泵車右側電控櫃,再將“GPS干擾器”通電後使用干擾器成功為牌號為貴A77462的泵車解鎖。

事後,鍾某某向龔某某支付了解鎖費用4萬元,龔某某亦按約定將其中9600元支付給徐某某作為介紹費。當日及次日,龔某某還帶著被告人徐強為其管理的其妹夫黃某從中聯重科及長沙中聯重科二手設備銷售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購得的牌號分別為湘AB0375、湘 AA6985、湘 AA6987的三臺泵車進行永久解鎖。事後,龔某某向被告人徐強支付四臺泵車的解鎖費用共計人民幣3萬元。

2014 年 5月間,張某某從中聯重科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泵車一臺,因拖欠貨款被中聯重科使用物聯網系統將泵車鎖定,無法正常作業。張某某遂通過電話聯繫到被告人徐強為其泵車解鎖。2014年5月17日,被告人徐強攜帶“GPS 干擾器”來到湖北襄陽市,採用上述同樣的方式為張某某名下牌號為鄂FE7721的泵車解鎖。事後,張某某向被告人徐強支付解鎖費用人民幣15000元。

經鑑定,中聯重科的上述牌號為貴A77462、湘AB0375、湘 AA6985、湘 AA6987泵車GPS終端被拆除及控制程序被修改後,中聯重科物聯網GPS信息服務系統無法對泵車進行實時監控和遠程鎖車。

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徐強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徐強退繳了違法所得人民幣45000元。

裁判結果:判刑二年六個月並追繳違法所得4.5萬元

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嶽刑初字第652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徐強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二、追繳被告人徐強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四萬五千元,上繳國庫。被告人徐強不服,提出上訴。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湘01刑終5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和“計算機系統”,是指具備自動處理數據功能的系統,包括計算機、網絡設備、通信設備、自動化控制設備等。本案中,中聯重科物聯網GPS信息服務系統由中聯重科物聯網遠程監控平臺、GPS終端、控制器和顯示器等構成,具備自動採集、處理、存儲、回傳、顯示數據和自動控制設備的功能。該系統屬於具備自動處理數據功能的通信設備與自動化控制設備,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被告人徐強利用“GPS干擾器”對中聯重科物聯網GPS信息服務系統進行修改、干擾,造成該系統無法對案涉泵車進行實時監控和遠程鎖車,是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破壞,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行為,且後果特別嚴重。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被告人徐強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徐強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徐強退繳全部違法所得,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針對徐強及辯護人提出“自己系自首,且全部退繳違法所得,一審量刑過重”的上訴意見與辯護意見,經查,徐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違法所得45000元,後果特別嚴重,應當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審判決綜合考慮其自首、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等情節,對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量刑適當。該上訴意見、辯護意見,不予採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律師觀點:該案指導意義重大

該案被告人的辯護人牛涵介紹,該案的成功之處在於公訴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採納了辯護律師的意見,認定被告人徐強系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其涉嫌犯罪的事實,促成了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徐強具備自首的法定減輕處罰情節;此外該案雖未取得被害人中聯重科的諒解,但被告人徐強向被害人中聯重科退賠了其全部違法所得,其主觀認罪、悔罪態度得到了法院的認可,為其最終被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創造了條件。

該案之所以能成為最高院的指導案例,其指導意義至少有三點:確定了企業的遠程控制系統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在該案審查起訴階段,控辯雙方就企業遠程控制系統是否屬於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計算機系統進行了交流,最終通過專家論證及司法鑑定明確了該案涉案企業的遠程控制系統屬於計算機信息系統;明確了行為人對該系統實施的干擾、修改、解除鎖定系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破壞行為;為今後該類犯罪的量刑提供了參考依據。

鏈接 律師介紹

牛涵,法學學士,2012年12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2013年6月從邵陽學院政法系畢業,2013年8月加入湖南天戈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工作。

與彭太華律師一同擔任衡陽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松木經濟技術開發區、華融湘江銀行常年法律顧問。

從業三年多來,辦理了常寧市副市長謝某某涉嫌濫用職權、受賄案,衡陽市冶金局紀委書記徐某涉嫌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受賄案,湖南省水口山有色金屬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劉某某涉嫌濫用職權案,湖南省移動有限公司客戶部總經理謝某涉嫌受賄案,常寧市規劃局局長陽某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湖南省建工集團董事長劉某家族涉嫌受賄罪窩案等重大刑事案件,均取得了較好的結果,並獲得了當事人的一致認可。

辦理的徐某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一案被選入最高人民法院第20批公報指導案例,系湖南法院入選最高院公報指導案例的第一案。

參與辦理了華融湘江銀行衡陽分行不良資產重組盡職調查,為該行成功剝離10億餘元不良資產提供了優質法律服務。

辦理了多起衡陽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相關行政訴訟案件,較好的維護了行政機關的形象,樹立了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行為、決定的權威性。

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陽中心支公司代理了多起保險案件,其中於2017年為該公司在賠償義務人已死亡的情況下,通過訴訟,成功追償16餘萬元,為該公司挽回了大量經濟損失。聯繫電話:I56.I665.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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