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
平南西江大桥孕妇跳江事件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自古以来很多人的梦想,是人们心目中完美浪漫的婚姻方式。2018年2月14日中午,在广西平南西江大桥上,一名身怀六甲的临产孕妇却因婚姻家庭纠纷欲跳江自尽,该事件在当地曾轰动一时。该女子被民警救护后一纸诉状将其丈夫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是什么令该女子不顾腹中胎儿欲寻死呢?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女子叫徐某,系广西岑溪市三堡镇某村村民,2016年11月经人介绍与广西平南县平南街道某村李某相识谈婚。婚后,徐某带着其与前夫所生的2个子女一起与李某共同生活,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徐某为此于2017年6月间回娘家居住了2个月。2017年12月30日,徐某再次因夫妻争吵回娘家居住了1个多月。至2018年2月3日,徐某将近临产,回到李某家想找李某协商其产子和坐月子的事情,但因联系不到李某,徐某为此事与李某父母发生口角。此后,徐某通过多方渠道联系李某,仍联系不到李某。
事发现场
▼民警成功解救孕妇
2018年2月14日,徐某在平南西江大桥欲跳江,后在公安民警的劝阻下被送往平南县妇幼保健院。此后,徐某离开平南县,并于2018年2月16日在藤县妇幼保健院生产下一名男婴。徐某自2018年2月离开李某家后,便独自抚养婚生小孩,并未再回李某家。2018年9月10日,徐某向平南法院起诉与李某离婚。庭审中,徐某明确表示自愿抚养儿子并承担小孩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经人介绍相识,自愿结婚,但由于相识时间较短,相互之间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原、被告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出现矛盾。原告在婚后一年多时间,因夫妻矛盾离开被告回娘家居住了3个多月。在原告生下儿子前后,被告均没有理睬原告母子,也不承担原告生育儿子和抚养儿子的费用。可认定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缺乏沟通,对对方缺乏关心、没有尽到夫妻义务,导致双方矛盾不断激化。在产生矛盾时,原、被告应该多一些沟通,修复夫妻之间的裂痕。但原告一有矛盾就回娘家居住,更加剧了夫妻之间的矛盾。鉴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婚生小孩跟随原告徐某一起生活,并由原告徐某承担小孩抚养费,小孩长大成人后随父或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之维系在于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的培养是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的。
本案中,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没有做到互相关心、互相尊重,在出现夫妻矛盾时,徐某的处理方式是一有矛盾就回娘家居住,李某则对徐某采取冷暴力,不理不睬,导致夫妻矛盾越来越严重,最终破裂,婚姻走向尽头。
所以,要维系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必须学会互相尊重、互相包容、相敬如宾的夫妻相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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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黎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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