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被追繳社保之後,職工需要補繳社保嗎?

人社部10月份明確發通知,不允許追繳2019年1月1日前欠繳的社保費用,但之後拖欠,不僅重罰,而且要列入黑名單。

不允許追繳,是不允許職能部門統一集中追繳,也不允許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但是,這並不代表,企業之前的欠費,就徹底免除了。

如果有職工依法主張自己的權力,企業照樣還是要負責補繳的,而且還要承擔利息和滯納金、罰款。

2019年1月1日之後,社保費用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之後,如果職工對以前社保費用欠繳情況有異議,並提供相關證據要求補繳,稅務部門、社保部門必須及時受理,並按實際情況進行追繳。

《社會保險法》規定,企業有為職工按時足額繳納社保的責任和義務,職工也有及時參加社保的責任。

按照“五險一金”國家、企業、個人承擔比例,在企業補繳社保的時候,職工承擔10%多一點,加上住房公積金最高達到22%多,對個人來講,個人承擔部分必須由個人負責繳納,或者由企業在補繳的時候代扣。

利息和滯納金由企業承擔,因為拖欠的主要責任由企業負擔,但在實際操作中,個人也有按比例承擔的利息和滯納金的。

如果職工和企業有私下協議,企業已經將個人部分額外計入個人工資直接發放,甚至將企業補助部分計入個人工資,這種協議在法律面前是無效,不管是否徵得職工個人同意,或者有沒有書頁協議,都不影響追繳。

只是在這種情況下,個人需要按實際獲得利益,承擔更多責任,例如已經領取的企業補助部分,和利息、滯納金。

企業被追繳社保之後,職工需要補繳社保嗎?

職工工資本來就低,企業欠繳社保本來就不對,還要職工補,是不是很不合理?

大家注意補交社保,補繳的義務仍然是用人單位的。因為社保規定,是有用人單位給代扣代繳。不管是法律責令用人單位補繳,還是單位正常繳納。

正常情況下應該是扣了工資,然後再給社保交費。出現補交的情況,一般是用人單位先墊付個人費用,然後再向職工收取。

職工可以晾著它。為什麼呢?因為如果他以職工不交個人費用為由,拖延交納時間,仍然繼續需要交納滯納金。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企業如果沒有按時交納社保,應當按照每日萬分之五標準繳納滯納金。大家注意,所有的滯納金都應該是用人單位承擔,是因為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導致的這個結果,包括個人交納部分的滯納金。個人給單位交費用的時候不要吃虧了。

所以,多數情況企業會靠不過職工。職工如果當時已經離職了的話,企業也對職工沒有什麼好辦法,一般墊付的費用就打水漂了。當然多數職工還是會給企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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