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大足區人民年政府
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減少燃放煙花爆竹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汙染,保障公共安全和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作如下通告: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城市建成區範圍
(一)棠香—龍崗城區區域。
二環北路—一環北路西段—累豐路—二環西路—二環南路—五星大道(大郵路)—三環南路—龍棠大道—二環東路—清明橋路—五星大道—二環北路合圍及合圍外200米內區域。
(二)龍水城區區域。
龍棠大道—幸光大道—龍水路(大郵路)—西一路—龍棠大道合圍區域及幸光大道以南200米區域。
(三)雙橋經開區城區區域。
雙路街道轄區、通橋街道轄區、龍灘子街道轄區(區民政局依法批准經營的兩個治喪中心除外)區域。
二、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重要場所和區域
1.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2.文物保護單位;
3.車站、碼頭、機場、橋樑、隧洞、軌道交通設施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4.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
5.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6.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
7.化糞池、沼氣池、地下管網;
8.森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區域或者場所。
上述場所和區域,由有關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放警示標誌,並負責管理。
三、其他規定
在上述禁放區域和場所,禁止生產、經營和儲存煙花爆竹。
在禁放區域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門依法處理。
本通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大足府發〔2018〕49號)自本通告施行之日同時廢止。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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