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境外電信詐騙集團做翻譯,男子獲刑5年

52歲的男子王某在肯尼亞參加兩個針對我國大陸居民的電信詐騙犯罪集團,從事翻譯、接機等工作。記者今天上午獲悉,被告人王某犯詐騙一審被判刑5年,其不服上訴,北京一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海淀法院一審查明,2014年9月初,王某(臺灣居民)出境至肯尼亞,參加吳旻哲(臺灣居民、在逃)等人組織的針對我國大陸居民進行電信詐騙的犯罪集團,並於同年9月25日開始兼職加入到已經成立的張峰育(臺灣居民、在逃)等人電信詐騙犯罪集團。

吳旻哲犯罪集團租用肯尼亞內羅畢市一處別墅作為窩點,張峰育犯罪集團租用肯尼亞內羅畢市另一處別墅作為窩點,均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冒充醫保局、公安局及檢察院工作人員等身份,虛構被害人因個人信息洩露而涉嫌犯罪等虛假事實,騙取被害人錢款。

王某自2014年9月參加吳旻哲犯罪集團期間,該犯罪集團的犯罪數額為人民幣1 224 540.37元。王某自2014年9月25日參加張峰育犯罪集團期間,該犯罪集團的犯罪數額為人民幣5 948 620.62元。在兩個犯罪集團內,王某主要從事翻譯、機場接人、採買、協調當地事務等工作,其於2016年4月8日被肯尼亞有關部門移交我國公安人員。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出境參加電信詐騙犯罪集團,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冒充國家機關等工作人員,虛構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鑑於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到案後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且考慮其曾在境外被羈押的情節,依法對王某減輕處罰。

法院同時認為,王某夥同他人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且其中部分被害人系老年人的從重處罰情節,在量刑時酌予體現。

海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罰金6000元;繼續向王某追繳違法所得,發還相關被害人。

一審宣判後,王某上訴稱,他只是擔任翻譯工作,沒有參與詐騙行為;原判對其量刑過重。王某的辯護人稱,王某在兩個犯罪集團中均起輔助作用,他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犯罪集團的脅迫。

北京一中院審理認為,王某雖不直接實施詐騙行為,但他在明知犯罪集團犯罪故意的前提下,加入該犯罪集團並以實際行為為該集團持續實施電信詐騙犯罪提供幫助,另外,王某的供述能夠證明其為了賺錢,主動接受吳旻哲的邀請,前往肯尼亞從事上述犯罪行為,在案並無證據證明其曾被脅迫。

據此,北京一中院終審裁定,駁回王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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