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就要參加考試的你連“盜竊罪”都搞不清楚?別擔心!這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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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在現實的司法實踐中是非常常見的犯罪,在我們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考試中,也是非常非常重要的黃金考點。

敲黑板,劃重點,很(heng)重要!所以就給大家總結一下盜竊罪概念中的考點,bulengbuleng,如下:

【概念】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行為。

【考點】

1.盜竊罪的對象是財物。這裡的財物既包括有體物,也包括無體物;既包括他人合法佔有的財物,也包括違禁品及其他人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

(1)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號碼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論處。

(2)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後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3)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4)盜竊槍支、彈藥、公文、印章等物的,不成立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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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盜竊罪的對象必須是他人佔有的財物,對於自己佔有的他人財物不可能成立盜竊罪。

(1)只要在他人的事實支配領域內的財物,即使他人沒有現實地握有或監視,也屬於他人財物。例如,人住宅內車內信箱內等封閉空間內的財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記其存在,也屬於他人佔有的財物。

(2)雖然處於他人支配領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實上支配的狀態時,也屬於他人佔有的財物。例如,他人門前停放的自行車,即使沒有上鎖,也應認為由他人佔有。

(3)即使原佔有者喪失了佔有,但當該財物轉移為建築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佔有時,也應認定為他人佔有的財物。例如,旅客遺忘在旅館房間的財物,屬於旅館管理者佔有,而非遺忘物。

3.盜竊罪的行為是竊取他人佔的財物。竊取,是指違反他人的意志,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單位)佔有。

(1)竊取行為雖然通常是具有秘密性,但並不限於秘密竊取。

(2)竊取行為是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關係的過程,倘若只是單純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如將他人餵養的魚放走,便不是竊取行為。

4.盜竊行為在以下五種情形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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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根據司法解釋,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不過,"數額較大"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由於中國地域遼闊,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標準。

(2)多次盜竊。根據司法解釋,2年內盜竊3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3)入戶盜竊。非法進入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認定為"入戶盜竊"。

(4)攜帶凶器盜竊。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凶器盜竊"。攜帶凶器盜竊,不要求行為人明示暗示帶有兇器,更不要求行為人使用兇器。

(5)扒竊。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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