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一人有限公司的區別及利弊分析

我們可以看到,三者的區別還是比較明顯,有限公司未必是最好的選擇,投資者需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最為合適的組織形式。

個人獨資企業簡稱獨資企業,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或者家庭)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

個體工商戶是指生產資料屬於私人所有,主要以個人勞動為基礎,勞動所得歸個體勞動者自己支配的一種經濟形式。個體工商戶有個人經營、家庭經營與個人合夥經營三種組織形式。由於個體工商戶對債務負無限責任,所以個體工商戶不具備法人資格。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資全部歸屬於一個股東的公司。在一人公司的情況下,如果股東能證明自己的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是可以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的區別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是個人投資可供選擇的三種不同法律形式,以下從幾個方面對這三種法律形式進行比較。

首先,法律地位不同。

根據我國法律,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可分為自然人和法人。

個體工商戶不具有法人資格。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經核准許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個人獨資企業是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是具有完全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其次,出資人不同。

個體工商戶可以由一個自然人或家庭共同出資設立。

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是一個自然人。

一人有限公司是由一名自然人或法人股東投資設立。

第三,承擔責任的財產範圍不同。

個體工商戶對所負債務承擔的是無限清償責任,即不以投入經營的財產為限,而應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承擔責任。是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是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在一般情況下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只是在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一人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第四,適用法律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個體工商戶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設立。而一人有限公司則依據《公司法》設立,並受其調整。

第五,稅收管理不同。

首先從稅收管理上看,稅局對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收管理相對寬鬆,而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要求則嚴格得多。

其次是涉及的所得稅不同。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對股東進行利潤分配時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從這個角度講,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比“一人公司”更有利。

設立一人有限公司應注意的事項主要有:

1、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完善財務制度,每年要進行一次審計,並應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否則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不難看出,設立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還是按照公司法成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當事人的一種選擇,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選擇不同的企業形式。但其主要區別是個體工商戶與個人獨資企業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且設立時要求相對簡易。一人有限公司在符合公司法要求的情況下承擔有限責任,且設立及其他要求相對嚴格。主要是有債權債務糾紛時應能證明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相獨立,且每年都有審計成本。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三者的區別還是比較明顯,尤其在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投資者承擔有限責任還是無限連帶責任、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上尤為突出。所以投資者需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最為合適的企業形式,如需要,也不妨向律師做一下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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