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宅基地內翻建的房屋,是否可以認定為違法建築並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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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宅基地內翻建的房屋,是否可以認定為違法建築並予以拆除?


導語:“誰不希望能過得好一點”這是廖先生告訴我的。這篇文章的主人公廖先生,出生在農村,並於1981年擁有了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子。後來因為人口的增加,在2003年,廖先生對這套老房進行了翻新重建,在原有的宅基地上修建了兩層樓房。從此,廖先生一家過上了美滿幸福的日子。

在宅基地內翻建的房屋,是否可以認定為違法建築並予以拆除?

廖先生的“致富經”:2017年,本來小日子過得很幸福的廖先生不知在哪裡打聽到相關部門要進行房屋徵收,而且自己的房子也被圈在規劃內。於是,廖先生便打起了“拆遷致富”的主意。以至於,廖先生一家等待著“拆遷”等待著“致富”。畢竟,有錢了,日子才能過得更好。

“致富經”背後的故事反轉:由於自己的翻新重建,首先到達廖先生手中的是一張“限期拆除通知”。“這怎麼就違建了,我都建完好幾年了,當初也沒人跟我說違建啊,怎麼一拆遷就違建了,我去哪兒說理啊”。這是廖先生對我說的。本來期盼著能“致富”的他,卻因為“違建”整天茶不思飯不想,甚至頭髮都白了。當廖先生拿到“限期拆除通知”後,廖先生也第一時間找到了當地規劃局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涉。但交涉過後的結論無非就是,廖先生翻建的房屋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的的相關規定,因為該房屋所佔的面積已經超過了宅基地面積,所以超出的面積屬於違建。

在宅基地內翻建的房屋,是否可以認定為違法建築並予以拆除?

那麼在宅基地內翻建的房屋是否可以認定為違法建築:宅基地內翻建的房屋是由《土地管理法》明確賦予的法定權利,是法律允許的。也就是說宅基地內翻建的房屋是不可以認定為違法建築的,而且《城鄉規劃法》中也規定了在鄉、村規劃區內進行村民住宅建設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相關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也就是說,如果您在翻建後擁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那麼翻建的房屋也是不可以認定為違法建築的。這裡我們說到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既然有證就不是違法建築。那麼,沒有證件呢?我之前說過,我們還可以根據相關部門的用地批覆或者土地使用權證來進行證明。所以,沒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是不能立即算作違法建築的。但是,在這裡我們還可以考慮一下期限問題。眾所周知,《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實施的,所以超出宅基地使用權範圍的面積的無證房,如果是在2008年之前蓋的超建房屋,那麼這個超建房屋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違建。而且《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六條就規定了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範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的,無論是否超過其後當地規定面積標準,均按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並且,廖先生的老房是在1981年建成的,此後的時間裡並沒有繼續擴大,翻建房屋時也是在2003年,也就是在《城鄉規劃法》發佈之前。因此按照《通知》的規定,廖先生的宅基地應當按照實際佔用面積進行登記。因此,當地規劃局以該房屋所佔的面積已經超過了宅基地面積,所以超出的面積屬於違建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腳。在這裡我們還應該提到一個法律界的專屬名詞“法不溯及既往”。

恍然大悟後廖先生表示“很生氣”:在諮詢過相關專業的律師後,廖先生恍然大悟。於是立即向相關部門申請了行政複議(關於行政複議,可以看我以前的文章),目前,廖先生的案子還在審理中。

違建一定是無證房屋,但無證房屋不一定是違建:在這裡,我給大家列舉四個無證房屋不一定是違建的問題。

1、房屋屬於上個世紀建造的;

2、房屋在2008年《城鄉規劃法》實施之前建造;

3、經歷過拆遷;

4、擁有相關部門的用地批覆或者土地使用權證。

在宅基地內翻建的房屋,是否可以認定為違法建築並予以拆除?

再來談談違建:“違建”雖然是不被法律保護的,但是相關部門要在強拆時,必須要出具相關的法律文件,才能在此基礎上實施拆除。例如像廖先生這樣,我們可以認為,當地相關部門是在“以拆違促拆遷”。如果您遇到此類情況,一定要諮詢相關專業領域的律師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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