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物權法規定,小區內的停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為什麼物業公司還收費買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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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規定了小區的停車位是應該首先滿足全體業主的需求,而不是所有權歸全體業主,所以題主不要搞錯了定義。

一般情況下,小區的地下車位和私家車庫,都是開放商自己建的,這個時候,所有權和處置權都在開發商。開發商有權買賣和租賃,業主無權反對和干涉。

但小區的地上公共車位,有些是劃分在均攤面積之內,而有些則是所有權在開放商的。
所以,已經算在均攤面積之內的,貴全體業主所有,但物業有權管理和規劃。

在管理和規劃過程中,可能會產生一定的費用,所以物業就有權對停車位進行收費管理。

當然,如果小區內的公共停車位沒有算在均攤面積之內,那物業就更處置權了。

如果大家都亂停亂放,豈不是一團糟。

所以,必要情況下,還是由物業來進行管理比較好。


佛系媽媽育兒


《物權法》當中是沒有規定“小區內的停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只是規定了車位、車庫首先要滿足業主的需求,但是具體的歸屬問題還是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分析並不能將小區車位一概歸為業主所有。

1、地上車位

如果是小區當中的地上車位屬於誰,需要看地上車位在建設規劃當中是否算作了業主購房時的公攤面積當中,如果算作了公攤面積,那麼就相當於所有業主一起購買了地上車位,就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如果並沒有列入公攤面積當中,那麼車位是屬於開發商的,開發商可以將車位管理權交由物業或者自行出售、出租。

2、地下車位

地下車位一般分為開發商自行建設的車位,一般不屬於小區配套設施也不屬於公攤面積當中的車位,一般產權屬於開發商由開發商進行處理。

3、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屬於城市人防工程當中的一部分,其產權比較特殊屬於國家所有,但是它的使用管理權一般是交由開發商行使的,並且國家是支持並鼓勵的。需要注意的是人防車位不能買賣只能租賃,並且由於《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租賃期限最長為20年,超過20年的部分是無效的。

所以,在有些情況下物業公司是可以收費買賣車位的,但是需要由開發商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授權,如果沒有就是違法行為。


東友律師事務所


小區地上、地下停車位一般均為規劃設計確定的,並納入工程造價之中,售房後均應該歸業主所有,如果小區沒有設計停車位,而開發商私造的,屬違建,應折除……。

原居民小區僅水、電、氣是民居大樓的配套工程,隨著社會的發展電視、通訊、也成為民居的配套工程……。

隨著居民汽車的普及,居民區建設地上地下停車位己成為現代居民小區規劃設計不可或缺的配套工程之一,並將地上、地下停車位的造價納入工程總造價之中,售房後為業主共有,否則將產生沒有土地使用權的開發商(將房售出後)產生將地上、地下停車位建在屬於業主花錢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為開發商所有,並出售,這顯然是開發商的侵權行為,產生物權方面的混亂,另外開發商為管理停車位,以及利益的擴大化,不經業主協商、許可,就給業主委派物業公司,從而掌控管理小區的物業的同時管理地上、地下的停車位,這是明顯是管理方面的混亂……。

地下、地上停車位大多數規劃設計時己設計確定,並納入工程造價之中,因此該類小區的地上地下的停車位無疑為業主共有,如果開發商將此類地下停車位再出售,屬二次出售停車位……。

停車位的混亂現象,是設計不到位、對物權法誤解、還是有關鑽法規的孔子……。這或許都有可能……。

其實這問題好解決,今後將地上地下停車位,一律納入工程設計造價之中,停車位屬於業主共有,而不允許開發商在沒有設計停車位而私造,私造屬違建,可拆除……。


波茨開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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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停車位的性質。如果是產權車位,開發商是有權買賣的。

1、地上停車位

小區的土地使用權歸全體業主,因此開發商無權出售敞開式地上車位。

2、無約定的地下停車位

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必須申明該小區裡的地下車位的產權屬於單獨轉讓,不隨房子一起賣。如果沒有類似的文字說明,地下車位也應當歸業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應歸業主。

3、已被公攤的地下車位

開發商賣房子的時候已經把地下車位的面積分攤到每個業主的身上,並且按比例收過錢了,再把這樣的地下車位賣給業主,就是重複收錢。這類的地下車位辦不了產權證,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嚴格地說屬於小區的配套設施。

4、人防工程

開發商根據《人民防空法》的規定,建設地下人防工程,然後將之改造成地下停車位,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車庫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

5、產權車位

一般是開發商出售給購房者的,該類車位可以辦理產權證,取得產權的業主也有買賣權。產權車位可以出售買賣,它的使用年限一般與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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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大家為啥對物業越來越反感,一個事停車收費的問題,一個事服務質量,關鍵一個業主還沒法投訴它們,它們感覺這個業主不好會變著法子整你,現在國家出臺法規不交物業費就是違法,為啥你們不站在業主的角度看看。法律都說了地下屬於全體業主,這啥它們在門口裝兩個欄杆就可以光明正大的收費,這個和強盜有啥區別


婷婷新


1、規劃區內的地上地下停車位(庫)可以出讓、出租;2、佔有業主公共綠地、公共道路、公共場地的車位歸全體業主共有;3、物業公司可依據各地《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政府指導價》有償收取停車服務費;4、非規劃區內的共有車位收益扣除必要的停車服務費後歸全體業主所有


Salijia


不管法律規定沒規定。小區的一切都不可能是物業公司的。所有權應該是全體業主。業主有權力讓物業公司滾蛋。而物業公司沒有權力讓業主滾蛋。物業公司所有的收費必須由全體業主同意。否則是違法的。物業公司是業主花錢顧來服務的,而不是管業主的。物業公司不要喧賓奪主。物業公司是市場化行為,是誰強迫普通百姓和窮人用物業的?社區為什麼就不管了?


春曉guo


新時代新型的黑惡勢力非你莫屬物業公司


16741989


現在小區都沒有地上停車場,那地下停車位開發商出售合法嗎?生活小區應不應該提供免費停車位,國家住建部有法律規定嗎?


東方龍55953259101


早點取消,物業老百姓安康,老百姓平安。物業在小區裡劃上停車位就要錢。老小區都是回遷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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