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绵阳市物业新政出炉!9月1日起施行!这些问题都说清楚了!

我们生活的小区

都有物业为业主服务

小区物业与大家生活息息相关

记者昨日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

《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已正式出台

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届时

物业服务会有变化吗?

具体都有哪些?

重磅!绵阳市物业新政出炉!9月1日起施行!这些问题都说清楚了!

《条例》全文共七章68条,主要内容涵盖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并进行了规定与相应说明。

小区没有业委,也没有人组织怎么办?

物业收费不规范,物业资金使用不透明、不公开咋办?

都!有!答!案!了!

《条例》规定

一、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和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拒不退出或者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财物、资料;

☞ 擅自实施停水、停电、停气;

☞ 无正当理由阻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垃圾清运等专业经营单位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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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并及时更新:

☞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和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

☞ 电梯、消防、安防等专项设施设备及专业经营设施的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

☞ 共用水电费用分摊情况;

☞ 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使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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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以书面说明和图纸形式在房屋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向买受人明示下列内容:

☞ 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共用部位名称、位置和面积;

☞ 属业主共有的车位数量和位置、建设单位可处分的车位数量和位置;

☞ 地下室(含人防地下室部分)、架空层面积及其权属;

☞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面积和位置、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其权属等。

新建物业交付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承接查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条例》规定,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业主大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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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作出明确规定:

☞ 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经营性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依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五、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

☞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租赁权;

☞ 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以及收取标准等事项;

☞ 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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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等行为;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侵占、损坏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行为;

☞ 擅自改变房屋、绿地使用性质等行为;

☞ 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杂物、排放污水、抛掷杂物或者露天焚烧物品等行为;

☞ 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异味物质等行为;损坏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占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等行为;

☞ 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或者产生震动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等行为;

☞ 擅自在建(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等行为;

☞ 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例》还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职责、规范运作等作出了详细规定,重点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加强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详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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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滑动查看↓↓↓)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2号

《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12月24日由绵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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