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好囂張逼你辭職?別怕!這個法律條文記心裡,如吃定心丸

現在法律普及的好,一般用人單位也會有自己的法務,所以用人單位都知道,解除員工不能明著來,於是會有各種小陰招逼你辭職,讓你在公司幹不下去,當然這種方式比較慢,有的企業為了能夠儘快擺脫沒有利用價值的員工,會以能力不足,違反公司的制度為由解除你,還有最常見的方法就是調崗。調崗的確是一個很有效的方法,一旦被調崗,員工就要面臨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薪資大幅降低的難題,這個方法逼員工辭職也是十拿九準。

用人單位之所以會如此費盡心機逼你辭職,那是因為勞動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不能隨便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合同的情形,這個法條列舉了六條,採用列舉的方式就是說明,只有在員工有這六種行為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六種簡單來說包括1,試用期不合格。2,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4,和兩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5,勞動合同無效。6,被追究刑事責任。

看似有六種行為,其實只有兩三種是普通員工可能會出現的行為。比如,試用期不合格,被追究刑事責任,還有勞動合同無效,一般是不會遇見的。所以,只要你沒有出現那幾種行為,你就完全不應該被解除合同,可以放心的工作的,如果公司做出一些出格的事,尤其是調崗,一定要及時尋求法律幫助,因為可能不小心就被公司玩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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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好囂張逼你辭職?別怕!這個法律條文記心裡,如吃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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