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徵收拆遷補償評估報告”是怎樣審查的呢?

五分音


《評估報告》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時,房屋補償價值的最終依據。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評估辦法》的規定, 《評估報告》的做出是有嚴格的程序規定的。一般來說,評估機構及政府只要履行法定的程序,《評估報告》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就應當被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就應當被認為是房屋的價值補償依據。另,評估機構及其作出的《評估報告》都屬於專業領域的範疇。法院沒有能力,也沒有必要對他進行審查。

也即,法院只能對《評估報告》的程序性進行審查,只要履行了法定程序,《評估報告》就會被法院認定為合法有效的。

任何事情都有例外,法律規定也是如此。在審判實踐中,法院為被拆遷人的利益能得到實質公平補償,往往會‘突破’法律賦予職權界限,依被拆遷人訴請,對《評估報告》內容等實體性進行審查。發現《評估報告》有明顯的、常理性的錯誤,會判定《評估報告》違法、無效。

這就要求評估公司及政府對《評估報告》有審慎的態度,不能出現漏評、誤評等硬傷。


說拆遷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因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對徵收拆遷補償評估報告中的結果不服的,救濟途徑為申請原鑑定機構複核,對複核結果仍不服的,申請專家委員會鑑定。因此,被徵收人不能起訴評估報告違法或撤銷。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評估報告是否合理就得不到司法程序的審查。房屋評估是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必經程序,是確定房屋補償的直接依據。

因此,在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提起訴訟時,法院應在司法能力範圍內,對補償決定所作出主要證據被徵收房屋的評估報告進行實體性審查。在徵收過程中,不服徵收補償決定,大多是因評估報告中對標準、面積、產權的認定或評估方法等不當,造成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偏低。要從根本上化解矛盾解決問題,就不能僅就程序性問題進行審查。

具體應注意以下3方面內容:

1、評估事項是否全面

(1)對歷史原因形成的未取得合法審批手續的房屋的定性。該定性應由有權機關事先予以認定。

(2)對擬拆遷房屋內附著物的價值是否進行評估。

(3)對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超出房屋所有權證的面積(院落)的價值是否進行評估。

2、房屋土地權屬是否符合實際

3、評估方法是否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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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師事務所


你好,房屋徵收評估報告本身是有救濟途徑的,對評估報告不服可以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可以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因此,只要徵收方對評估報告履行了送達程序,而被徵收人又沒有行使複核和鑑定權利的,法院默認被徵收人放棄對評估報告的異議和救濟途徑,大多不再審查評估報告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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