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車設崩塌,電動車將面臨哪些尷尬?

原創: 譚海丁 蘇州譚海丁律師 2018-10-31

當車設崩塌,電動車將面臨哪些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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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車設崩塌,電動車將面臨哪些尷尬?

相較於汽車,電動車具有低碳環保、輕便小巧、低噪高效等特點,儼然成為親民無公害的代名詞。可一旦被認定為機動車,又將面臨哪些尷尬?

一、無駕駛證

根據公安部正式發佈《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範》規定,推出機動車駕駛證分級制,將駕照分為A1、A2、A3、B1、B2、C1、C2、C3、C4、D、E、F、M、N、P共15個級別。

代號:D 準駕的車輛:發動機排量大於50ml或者最大設計車速大於50km/h的普通三輪摩托車,准予駕駛的其他準駕車型:E、F

代號:E 準駕的車輛:發動機排量大於50ml或者最大設計車速大於50km/h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准予駕駛的其他準駕車型:F

代號:F 準駕的車輛:發動機排量小於等於50ml,最大設計車速小於等於50km/h的輕便摩托車,准予駕駛的其他準駕車型:無

由此可知,我們熟知的C本不能駕駛摩托車(普通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直接落入與準駕車型不符,無合法有效駕駛證的尷尬境地。

二、未掛號牌、無行駛證

以蘇州市為例,電動車申請上號牌,只需提供身份證、發票、合格證,接著公安車管部門檢驗人員進行車輛檢驗,核對車架號,電機號與合格證是否一致,車身顏色以及電動車是否超標,填寫檢驗單,審核通過後,核發號牌、行駛證。

由於市場上電動車品牌、型號繁多,系統無法識別;買賣過戶簡單,質量輕便易盜也導致數據更新不及時;銷售環節銷售商本身未審核車輛是否超過國家規範性標準,亦未以任何形式告知消費者該車型是否屬於機動車等諸多因素,使得消費者、駕駛人甚至車輛管理部門根本無法核發機動車號牌及行駛證,因此,也就不強制要求。

三、未購買“交強險”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從以上規定可知,涉事電動車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對於事故的責任劃分及後期的賠償影響很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電動車一旦發生事故且被認定為機動車,尤其如果對方是非機動車或行人,那麼車主可能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實務中存在爭議,《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9期(總第796期)載明案號為(2017)陝07民終423號,裁判要旨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電動車被鑑定為機動車後,車主不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第1款之規定,先行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但我國目前電動車在車輛登記、管理以及交強險的承保上尚處於滯後狀態,無法投保交強險,也無法得到交強險的社會保障,要求其承擔交強險的民事責任,有失公允。首先,電動車屬於行政管理角度的機動車。在公安機關處理交通違章和違法事宜實施行政處罰時,對電動車按照機動車處理是正確的。其次,由於管理缺位導致的電動車無法與普通機動車享受在登記和保險方面的同等待遇,並非電動車所有人主觀不願所致,因此,這種該種未投保狀態不具有可責難性,投保義務人亦不得因此加重責任。因此,在民事審判司法實踐中,部分法院沒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而是直接按事故責任進行賠償比例的分配。但是,以上論證的前提是電動車為機動車,即交通事故認定書或鑑定報告載明,否則極容易陷入事後對方不配合檢測,導致無法構成雙方同意且參與,法院最終對該鑑定報告亦不予採信等原告舉證不能的境地。

四、公安車管困難

依據目前相關法律規定,電動車仍然被納為非機動車輛管理。但是因生產技術良莠不齊,很多品牌的電動車均不符合國家標準,卻依然在產在售。甚至有銷售商為達到個別購買者對於電動車速度的要求而擅自改裝,將原本合格的電動自行車改裝為不合格產品。對於構成機動車標準的電動車,嚴格意義上需要上牌、駕駛證,同時,處罰也按機動車執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但是,實踐中電動車無駕駛證,因此也就不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相應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更是免談。

電動車歸屬非機動車還是機動車的標準在生產准入、生產監管、運行管理、駕駛人資質等方面的管理模式均不同,勢必容易造成各部門、各要素的管理與配合困難。

五、追償權糾紛

由於電動車生產廠家與經銷商在銷售時,一般以電動車名義銷售,說明書也極少註明具體標準,警示更是不充分,甚至極有可能誤導消費者。當電動車被鑑定為機動車,且因此支付金額不等的賠償款時,使用人或車主可能選擇將電動車生產廠家與經銷商一併起訴,理由是因廠家以非機動車名義出售,且未就車輛性質對消費者進行充分的安全提醒義務,致使其因不具有合格駕駛資格而被認定承擔部分責任,所以要求廠家承擔侵權或違約的賠償責任。司法實踐中支持電動車存在的產品缺陷顯然增加了發生本類事故的可能性,因此可以認為產品缺陷與事故發生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若廠家未盡說明、警示義務,從而誤導消費者的行為得到免責,將明顯與侵權行為法律制度追求公平的理念相悖,可能形成惡劣的社會導向,最後判令廠家應向消費者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六、酒駕、交通肇事、危險駕駛

電動車被鑑定為機動車後,駕駛人的駕駛行為亦會涉及普通機動車駕駛人可能構成的違法及犯罪行為。比如酒駕、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等等。

許多人存在一個誤區,認為酒後騎電動車有什麼問題,可一旦酒後駕駛電動車且被認定為機動車,您將面臨罰款甚至拘留。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如果出現醉酒駕駛被鑑定為機動車的電動車,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上醉酒駕駛(即,運行中)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處拘役,並處罰金。其後果並非被關幾天,可能會影響一生。如公職人員或職場人士將面臨被開除或丟工作的風險。其中,醉駕標準粗略相當於1-2瓶啤酒後的血液酒精含量,具體臨界值見下表。

機動車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對照表

飲酒駕駛

20mg/100ml≤X<80mg/100ml

醉酒駕駛

≥80mg/100ml

引用標準

GB19522-2010,GA307-2001,GA/T 1073-2013

七、筆者觀點

近年來,電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火災居高不下,造成大量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而現行限速標準、整車重量、電機功率、安全設備等核心技術指標已經不能滿足市場需求。同時,由於整套合理有效規範的缺失,引發交管部門、生產廠家、工商部門、經銷商、消費者等一連續的矛盾與衝突。

在此,呼籲儘快制定新國標,使其既能滿足當前消費者的普遍需求,又能符合國家道路管理的基本原則;同時,立法、規範齊頭並進,做到多部門協調聯動,有效銜接生產、銷售、審核、使用、報廢等環節。與此同時,電動車日常使用、維護也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謹慎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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