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柱:扫黑除恶首案宣判 19人开设赌场获刑

贵州天柱:扫黑除恶首案宣判 19人开设赌场获刑

贵州天柱:扫黑除恶首案宣判 19人开设赌场获刑

当庭宣判

4月4日上午9:30,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林、洪某伟、洪某永、许某建、陈某来、阳某潇等19人开设赌场一案。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天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林、洪某伟、洪某永、许某建等人因赌博经常纠集在一起,在镇远、玉屏、黎平、湖南新晃等地实施赌博、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由边某(另案处理)负责提供场地,安排人员放哨和维护赌场秩序,杨某林、洪某伟、洪某永等人负责提供赌具并邀约赌客,多次在镇远县青溪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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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林、洪某伟、洪某永、许某建、陈某来、阳某潇以营利为目的相互勾结,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属主犯。被告人张某斌、姚某勇、黄某建、洪某林、吴某敏、吴某祥、姚某雨、姚某和、罗某星、夏某运、朱某毅、秦某莉、王某余为获取非法利益,为赌场的运行提供条件和帮助,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系从犯。

在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林、洪某伟、洪某永、阳某潇、张某斌、姚某勇、黄某建、洪某林、吴某敏、姚某和、罗某星、夏某运、朱某毅、秦某莉的认罪态度较好,法庭酌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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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判

据此,天柱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杨某林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二万元;判处洪某伟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二万元;判处洪某永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二万元;判处许某建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二万元;判处陈某来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二万元;判处阳某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数额不等的罚金。赌具、赌资及涉案的手机、轿车予以没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对恶势力案件快审快判,依法从严惩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对黑恶势力形成了强大的打击态势和震慑效果,推动天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杨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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