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賠償中生活護理費的法律規定和計算方式

工傷保險賠償中生活護理費的法律規定和計算方式

我在之前發的《勞動法實務:員工工傷認定的情形和工傷待遇的承擔主體與賠償項目》一文中詳細介紹了工傷認定的情形、工傷各級的賠償項目以及賠償項目的承擔主體。但是對於具體每個賠償項目的計算,還沒有細說。

本文就主要說一下其中的一項,生活護理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第三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湖南省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與養老保險待遇同步調整。

上述條文規定了生活護理費這一賠償項目,並且解決了生活護理費分時段如何計算的問題。

一分為二,在工傷鑑定之前,生活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承擔。在工傷鑑定之後,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那麼在工傷鑑定前的生活護理費如何計算呢?

參照人身損害司法解釋,公司派人護理的,不計費用;公司沒有派人護理的,專門請護理工的,按照護理工的工資計算;家屬護理的,按照護理家屬的誤工工資計算;無法計算誤工工資的,按照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工傷鑑定之後的生活護理費計算方式則如下:

根據《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鑑定》規定,生活自理能力通過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動這5項確定護理依賴程度。

1、上述五項均需要護理的,為完全不能自理,生活護理費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2、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護理費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3、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為部分不能自理,生活護理費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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