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杨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石狮市杨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杨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32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建筑工程价款共计人民币548536元[其中,己完成工程造价81589元、支出工人工资288400元、工伤保险费用开支14685元、现场水电布置及配电房施工及材料支出21560元、安全文明施工支出42464元、场地平整费用5000元、施工期间水电费用2200元、己支出材料款(合板〉33000元、工程担保支出4900元、活动房相关支出49563元、施工日常支出5175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原告对被告址于石狮市杨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厂房、3#厂房、研发车间的建设工程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5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 蔡国胜

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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