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農民宅基地從村委會買來建房,為什麼宅基地不是個人私有產財?

家國一體798


村委會真敢賣土地?如果村委會真的賣土地給農民蓋房子,是目無法律,頂風違法、違紀行為,簡直膽大包天!土地歸國家和集體所有,任何人,任何單位、組織不得買賣土地。


農村宅基地個人申請,村委會裁劃給本村集體成員免費居住使用,不存在農民買宅基地蓋房子事件發生。買賣土地不僅違法,而且涉嫌犯罪,不僅村委會不敢賣,農民有錢也買不到。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原則上是免費的,一戶只能一宅,宅隨房走,宅基地不能有償轉讓,變相買賣。全國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

我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的國家,土地沒有私有化,也不能私有化,土地不是私有財產,不能買賣、贈予、繼承,公民只有使用權、承包權、經營權。如果想抵押、入股只能將土地“三權”質押入股。流轉的也只能是“土地三權”。宅基地就算私人財產,又能值幾個錢?又能賣給誰?賣地就是砸子孫後代的飯碗!

我國人均耕地低於世界平均水平,糧食、農產品有的依賴進口,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是全社會共同責任,但存方寸地,留於子孫耕!本來宅基地是村集體免費給村民居住使用的,怎麼還想要變成“私有財產”呢?這不是得隴望蜀麼?!


長江老農


我覺得我最有資格回答這個問題。根據現行最新的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一、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實行土地公有制。

也就是說,在社會主義國家,土地沒有私有制,國家版圖內的每一寸土地都是國家的,不是個人所有的。

第二、根據第一條,我國土地實行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與之相對應的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土地是私有的,這是姓社還是姓資最根本的區別之處。如果我國也實行土地私有,那麼現行的一切法律都將重新改寫,勢必引起巨大的社會動盪,可以試想想看,國家想修條路,要從你的宅基地通過,你不同意,漫天要價,那還不亂套了?

目前國家實行不動產權利登記制度,也就是將以前土地部門的“土地登記”和住建部門的“房產登記”二者合一,俗稱的“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由兩證變一證。也就是平時咱說的“房屋地走”和“地隨房走”,就看哪個地先了,兩者已不可拆分。

土地是國家的,但房產是私有的。這句話看起來有點矛盾,其實很正常。對於使用集體土地性質的土地來說,你對土地是沒有“處分權”的。對於使用國有土地性質的土地來說,你對土地就有了“處分權”,可以公開連同房產拍賣與轉讓。

最後告訴題主的是:你從村委委花錢買來的宅基地,看似一個簡單的買賣合同,但不同於”買來”即私有,土地是特殊的商品,不可再生,是由國家管控的。所以,你買來的宅基地,只是給村委會增加了一點收入外,買來的,只有使用權而已,雖然,你可以終身使用……


農業戰艦


農村的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而單個農民只有使用權。宅基地具有幾個明顯的特徵。

第一,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為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也就是說一個村集體的內部村民才能夠申請該集體的宅基地使用權。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限制性。農民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後,只能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並作為生活資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性和無限期限。宅基地是符合條件,向村集體申請,而無需繳納費用即可獲得的一種福利性建設用地。

按照我國憲法第十條第四款的相關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也就是說農村的宅基地是一種福利性住宅用地,集體無權進行買賣,農民也無需購買,只要符合相關的條件,可以向村集體提出申請,免費獲得。

所以村集體買賣農村宅基地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可能很多人說在現實中有很多的農村集體都是這樣操作的,很多宅基地都需要向村集體進行購買。但這種行為是行走在犯罪的邊緣,是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的。而且即使農民購買了宅基地以後,宅基地仍然不屬於個人私有財產。

因為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農民,購買的也僅僅是宅基地的使用權。而使用權並不是一種財產權,只能在相應的規定範圍內,可以使用宅基地,但卻無法處置買賣的基地,因此不具備私有財產的性質。


茶人老七


農村農民宅基地從村委會買來建房,為什麼宅基地不是個人私有產財?

其實,對於題主提出的這個問題,我覺得是概念混淆的原因。宅基地屬於村集體所有,但是宅基地不能夠買賣,這也是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村民在依法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以後,才可以在宅基地上蓋房。而這房屋的所有權就是蓋房者本人所有,對於宅基地則只是有使用權而已。

根據我分析,題主所說的宅基地從村委會買來建房,應該不是購買的宅基地,而是購買了宅基地原來上面舊房屋,或者是已經坍塌的房屋吧。

我的堂兄也曾以“叫行”的形式,買過村委會的房屋。那片房屋在我們村的東南角,地勢開闊。據老一輩兒人講,那一片房屋原來是我們村的一個財主家蓋的,後來財主跑了,到了外地,這不房屋就充了公。過去,村裡在這些房屋裡榨過油,也當過磨坊。後來,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片房屋便閒置下來。村集體經過研究,決定以“叫行”拍賣的形式,將房屋處理掉,於是堂兄便中標,獲得了這片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當然,也同時獲得了這片宅基地的使用權。

後來,堂兄將原來的房屋徹底扒掉,在宅基地上蓋起了新房。所以,現如今房屋的所有權屬於堂兄,而宅基地只有所有權,歸屬權還是村集體。

題主所說的情況,是不是和我堂兄這種情況類似呢?不管是哪種情況,這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都歸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這一點,到哪裡也改變不了。因為土地是國家的,屬於公有制。如有不足之處,請朋友們補充說明。


建行漸遠


我們國家的土地,要麼屬於國家所有,要麼屬於集體所有,無論通過什麼方式獲得的,所獲得的只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也就是說,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我們國家所有土地,包括宅基地在內,都不屬於個人私有財產。即使你使用的宅基地是花錢從村委會買來的,購買的也只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

按照現行的《土地法》和《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規定,宅基地無償分配給符合條件的農戶建房使用。但是,由於宅基地資源緊張,申請宅基地的村民多,一些地方通過村民代表會議的方式制定村規民約,實行宅基地有償獲得、退出、轉讓,也就是題主所說的“農民宅基地從村委會買來建房”。由於村民委員會屬於村民自治組織,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全體村民會議制定的村規民約也是有效的。

我個人理解,在現行的法律法規體制下,農民花錢購買宅基地,更多的是購買使用宅基地的優先權,就是同等條件下,誰花錢了,誰花的錢多,誰就有優先分配宅基地的權利。從這個角度理解,目前一些村子買宅基地也不違法。

近年來,國家在保持土地國家和集體所有制度不變的基礎上,不斷探索和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從2013年開始,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土地確權和農村土地“三權分置”試點。

預計未來,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歸集體,使用權歸農民,經營權放開,宅基地就有了物權價值,農民可以依靠宅基地獲得財產性收益。宅基地可以抵押貸款、出租、入股,可以開辦農家樂等旅遊項目等。到那時,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農民的私人財產。


二胡說三農


農村農民宅基地從村委會買來建房,為什麼宅基地不是個人私有產財?

農民從村委會花錢買宅基地?的確是有這種情況的發生,即便是我們東北這邊的農村也是有這類情況的。雖然說村委會出售宅基地的做法有失公允,但是村民同意這種做法我感覺也可以。

宅基地是村委會為本村村民提供的、無償使用的用於建房需求的土地,所有權還是在村集體的,村民只是有使用權而已。在未確權之前,有宅基地的手裡會有一個《宅基地使用證》。既然是使用證那就說明是有使用權的。如果是有所有權的話,那麼就應該是產權證或者不動產權證。因此從證件上來看,宅基地的所有權還是在村集體。

因此,村集體是有權利收回不合規的宅基地的。之所以說宅基地的所有權在村集體而不是個人,就是因為國內的土地要麼是國有,要麼是集體土地,就是沒有私人的土地。社會說的一些買也不過是花錢買定年限的使用權而已。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寒地水稻種植技術


這是我們國家社會體制決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我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國家,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

國家對於土地進行了專門立法,這部法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明確規定了土地的屬性。其中對於農村土地是這樣說明的:我國農村土地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成員享有使用權經營權。

農村土地當中包括農民的宅基地,所以說宅基地的所有權不屬於個人,因此就不是個人私有財產。題主說宅基地是從村委會買來的,那麼筆者認為你所購買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權,而不是宅基地的所有權。

如果你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你購買的是所有權,那麼你們買賣雙方的買賣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農村蔡哥


土地是從村委會買來的,這個概念本身就不清楚。土地不允許買賣,這是每個村幹部都知道的法律問題。農村的土地分農用地,建設用地和閒置土地幾種。農用地是決不允許改為宅基地用地的,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是一種違法行為。

再說宅基地,這種土地所有權也是農村農民集體所有,農民依法審批後,取得到的那是使用權,只能隨著你的房屋建設一起使。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即是買來的,也不存在誰買歸誰的問題,這是法律規定的。錢大不過法。

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還能繼承。但如果房屋還在,如果子女繼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著繼承了。


沐浴祥光689


我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的國家,土地沒有私有化,也不能私有化,土地不是私有財產,不能買賣、贈予、繼承,公民只有使用權、承包權、經營權。



薛MG18292431251


這個問題首先要問明白他出賣的是土地的什麼權屬,當然土地是國家的,國家的就不能給任何人使用了嗎?就一切由國家安排嗎?而安排定地的國家是哪個部門,哪個人?比如國家賣了一塊地給外國人辦工廠,那這個人屬不屬於是賣國呢?我認為只要他賣的是使用權,經營權是不存在違法一說的。但國家也要制定必娶的政策:誰在哪裡買了地,買了房戶口就必須要遷到哪裡,如果你退出了就必須把戶口遷出,這是確保國家及各級行政區域版圖不會改變的基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