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當員工遭遇工傷的時候,所在的公司應該積極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並給予相應的待遇。但現實中,發生員工遭遇工傷後,有部分公司往往採取“拖”字訣,有意逃避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及其親屬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需要作出相應對策了,那麼,員工及其親屬究竟應當提交哪些證據來證明構成工傷以及應當享受怎樣的工傷待遇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15、18條規定,員工與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係是工傷認定及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如果勞動者並非基於勞動關係而從事勞動,其在勞動中受到傷害則無法適用《傷保險條例》規定進行索賠。
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交的證據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員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
(1)勞動合同
(2)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可以提供一下證據加以佐證:
工資卡、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
職工花名冊;
用人單位向職工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
職工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
載有職工名字的用人單位的各種文件:如含有職工名字的各種通知、介紹信、簽到表等;
職工代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的文件等:如代表公司簽訂的合同、簽收快遞;
同事的證言;
錄音、錄像、照片;
手機短信與電話錄音;
二、所受的傷害屬於工傷的證據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相關證據;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其他證明;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機關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相關部門的證明;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屬於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三、與工傷待遇相關的證據以及各種費用、損失的憑據
誤工費:可以通過工資條證明;
護理費:請護工的收據等;
殘疾賠償金:員工自己申請傷殘等級鑑定的,要出具鑑定費的發票。鑑定後要求支付相應等級的傷殘賠償金的,要出具鑑定結論;
殘疾輔助器具費:購買這些輔助器具的正規發票;
喪葬補助金:提供火化費用的票據,但喪葬補助金並不是實報實銷,補助上限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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