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老司機收中介費3億,獲刑6年,玩法揭祕!

投行老司機收中介費3億,獲刑6年,玩法揭秘!


2018年末,南京豐盛產業集團(目前南京豐盛產業集團已經更名為南京建工產業集團)債務危機事件引發市場關注,後在發佈違約公告後的第三天,該公司在政府介入協調幫助下還清了所有逾期借款。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近日,南京建工集團、南京東部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向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累計申請的信託貸款28.5億元,目前已經逾期。

作者在關注豐盛集團時,無意間翻到一個幾年前他家的融資大案,一位叫吳小軍的投行老司機浮出水面!

案例索引: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9月6日作出的(2017)蘇刑終29號刑事裁定書。

農業銀行下屬機構“農銀國聯”總經理,正處級幹部吳小軍,幫助公司客戶南京豐盛集團融資30億元,個人收取2.3億元財顧費,這是吳小軍被認定為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罪證。

因30億融資業務中,金融機構宏源匯智公司員工胡某2在本次交易中推薦了資金方重慶農商行,吳小軍給予胡某2辛苦費(700萬元),同時要求其對該項目實際來源為農銀國聯一事進行保密,這是吳小軍被認定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罪證。

(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事實

1、幫南京豐盛集團30億融資,收財顧費2.3億

2012年6月份,被告人吳小軍經原省農行同事王某3引薦,結識了南京豐盛集團老總季某1。經過吳小軍和季某1的商談,初步認為可以用豐盛集團的六合文化城項目融資。吳小軍遂安排農銀國聯的李某2和豐盛集團對接,並完成項目的盡職報告。2012年9月經北京總部風險合規部審核,認為該項目有風險,未立即批准該項目實施。在與豐盛集團的接觸中,吳小軍得知豐盛集團需要在年底前融資30億元,遂決定利用自己實際控制的來恩公司來完成豐盛集團的30億元融資項目。

被告人吳小軍接手該筆業務後主要聯繫了宏源匯智公司落實項目的資金方和過手方,以安徽國元作為信託通道和放款單位,確定了融資各方的利率。為確保自己的收益,吳小軍將自己的收益通過兩部分拆分實現,一部分由來恩公司和豐盛集團簽訂財務顧問協議;一部分由來恩公司和安徽國元簽訂財務顧問協議。在吳小軍的斡旋下,豐盛集團所需的30億融資項目分別在2012年11月,由豐盛科技與安徽國元簽訂了8億元借款合同;2012年12月豐盛科技和安徽國元簽訂了12億元的借款合同;2013年1月豐盛投資集團和安徽國元簽訂了10億元的借款合同。在這三筆借款合同的同時,豐盛集團下屬的江蘇省房地產發展實業有限公司與來恩公司簽訂了財務顧問協議。在相關一攬子借款協議中,來恩公司又與安徽國元簽訂了財務顧問協議。

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江蘇省房地產發展實業有限公司陸續支付給吳小軍及其指定賬戶共計13105.8萬元(預扣稅款814.2萬元);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安徽國元信託共支付來恩公司財務顧問費共計10013.979453萬元。

吳小軍共從該項目中非法獲利23119.779453萬元!

看老司機如何巧妙辯解(思路清晰、邏輯縝密):

(2)被告人吳小軍的供述與辯解

證明2012年6月份,經省農行營業部經理王某3介紹認識季某1,第一次見面雙方表達了合作意向。7月份,季某1安排人員向農銀國聯報了兩個項目,其認為六合文化城項目比較好,就以農銀國聯名義向農銀北京投資管理公司上報。當時是以“優先劣後”方式報批立項的。上報後,總部要求補充了一些材料,但到8月份左右沒有同意立項。10月份,季某1表示豐盛集團年底前想融資30億元,其表示通過農銀做不了,可以採用“買入返售”模式。之後為30億元融資一事與季某1保持聯繫。10月底的一天,季某1與其在健康會所面談,雙方明確以買入返售方式實施30億元融資項目。其表示通過農銀做不了,其可以利用其它途徑,採用“買入返售”模式,如果季某1能夠落實兜底銀行的話,其可以負責落實資金方、信託通道和過手方。季某1表示認可。後季某1聯繫渤海銀行作為兜底銀行,其向渤海銀行南京分行的吉副行長介紹了買入返售的模式。同年11月上旬,季某1告知渤海銀行南京分行同意先做8億元兜底。與此同時,其通過省農行吳某介紹聯繫了北京宏源匯智業務負責人胡某2,請胡某2聯繫資金。渤海銀行同意先做8億元兜底後,其告知胡某2兜底銀行已經落實,並按照胡某2要求提供了融資方案、信託文件等資料,其中企業方面的基本資料是其讓李某2準備,有關豐盛控股的資料基本沿用做六合文化城項目的資料。最終,胡某2聯繫了重慶農商行作為資金方,光大銀行重慶分行作為過手方。其聯繫安徽國元作為信託通道。11月中旬,渤海銀行提出可以做兜底,但需要另外一家銀行作為名義兜底。其馬上將這一情況告知了胡某2,於是宏源匯智找了民生銀行蘇州分行作名義兜底,然後再由渤海銀行南京分行向民生銀行出具保函。具體是民生銀行的張某2通過其,與渤海銀行對接。11月28日,豐盛科技與安徽國元簽訂了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當天來恩公司與豐盛簽訂了顧問協議。11月30日,光大銀行重慶分行按照信託合同向安徽國元劃款8億元,安徽國元當天把錢劃給豐盛科技。借款成功後,豐盛向來恩支付顧問費,豐盛把相應利息打給安徽國元后,安徽國元也按照協議向來恩公司、宏源匯智等單位支付顧問費。第二筆12億元融資與上述過程類似,只是在用款成本上略有調整,合同簽訂時間是12月25日,過手行改為興業國際信託。第三筆10億元融資與上述過程類似,合同簽訂時間是2013年1月11日。

其任農銀國聯總經理期間,曾做過幾筆融資方面的顧問業務,如熔盛重工12億元融資項目,蘇寧集團財務顧問項目等。但業績歸北京總部。

2、幫蘇寧集團10億元融資,收財顧費7800萬

被告人吳小軍還幫蘇寧集團融過資,也拿了近億元財顧費。其在擔任農銀國聯總經理期間,利用本公司與蘇寧集團接洽並提供融資服務的便利,得知蘇寧集團有10億元融資需求,遂安排工作人員周某2以蘇寧集團需融資5億元項目立項上報北京總部。在北京總部作出暫緩決議後,被告人吳小軍個人決定私下運作蘇寧集團融資項目。吳小軍聯繫了農業銀行秦皇島分行,並由該行作為資金託管銀行,大連銀行作為出資行,安徽國元信託(以下簡稱安徽國元)作為信託通道。2012年7月19日,蘇寧集團與安徽國元達成借款10億元的借款合同;相關各方也分別達成資金信託合同。吳小軍通過其朋友黃某控制的如皋港務集團下屬中港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與蘇寧集團簽訂財務顧問協議。2012年7月和9月,蘇寧集團依照約定分別將5000萬和3500萬財務顧問費匯至江蘇中港擔保有限公司。上述款項有580萬元通過江蘇金海岸投資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於2012年7月27日直接匯至吳小軍賬戶,剩餘款項中的7220萬間接通過吳某賬戶交付給吳小軍(江蘇中港公司扣除稅款700萬),吳小軍非法獲取顧問費7800萬元。

玩法揭秘:

1、超強把控能力+紮實專業基礎

證人張某1(蘇寧控股集團資金管理中心副總監)證言,證明2012年4月份,吳小軍以農銀無錫名義幫蘇寧融資3億元,資金通道方是安徽國元,財務顧問是農銀無錫。做成3億元之後不久,吳小軍帶他的業務團隊到蘇寧來洽談融資業務。當時,吳小軍向農銀國際北京總部上報的立項是5億元的資金需求,後吳小軍反饋說北京總部也在做蘇寧集團融資業務,和吳小軍無錫團隊的業務有衝突。農銀國際北京總部業務也沒有明確告知到底是北京總部能做還是農銀無錫吳小軍團隊能做,其就一直與農銀國際北京總部及吳小軍的農銀無錫業務團隊保持聯繫,每個月還向他們寄送有關的財務變動的更新資料。2012年7月,吳小軍以農銀國聯總經理身份找其繼續洽談想幫蘇寧做10億元融資,等吳小軍落實了資金方、信託公司之後,開始商談資金成本、資金到位時間等細節。細節基本談妥之後,吳小軍傳了一份融資顧問協議書供蘇寧進行法律審核,這時其才知道吳小軍是以江蘇中港擔保有限公司名義做財務顧問。因為當時所有細節都已談好,已經制定了相關的用款計劃,如果不籤合同會影響公司的資金週轉。所以吳小軍突然提出以江蘇中港公司作為財務顧問方,其也沒有選擇,畢竟重新尋找融資渠道需要一定時間,其按照吳小軍的要求籤訂了相關的融資合同和信託合同以及財務顧問費合同。

2、公事私辦

證人劉某1(蘇寧控股集團資金管理中心總監)證言,證明2012年4月份,吳小軍主動找其談融資,經洽談,以農銀無錫名義幫蘇寧融資3億元,資金通道方是安徽國元,財務顧問方是農銀無錫。借款合同和財務顧問合同都是吳小軍本人來蘇寧當面簽訂,由張某1負責對接。3億元融資做成後,吳小軍又找其談融資,確定融資金額為10億元,具體由張某1負責。考慮到和吳小軍接觸時間比較長,而且之前吳小軍在農行工作期間有過合作,他在農銀國際下屬的公司任職,所以才相信吳小軍有能力完成10億元融資。吳小軍沒有談到10億元由他個人融資,如果是他以個人名義幫忙融資,蘇寧肯定不讓他做。當時主要認為吳小軍是農銀國際下屬公司負責人才與他合作。

3、擺平相關利益參與方

證人陳某1(農行秦皇島分行公司業務部總經理)證言,證明2012年初,劉某2向其推薦農銀無錫發起的一個蘇寧融資業務。劉某2介紹農銀無錫負責人叫吳小軍。之後,其與閆某、王某1一起聯繫了秦皇島商業銀行作為出資方,出資3億元,期限為8個月。出資方談好後,農銀無錫派周某2、郭某1來對接,經多次聯繫,最終確定以農行秦皇島港城支行名義簽訂,請港城支行宋某簽字,安排魏某帶協議到無錫面籤。這筆業務信託通道是安徽國元,資金使用方是蘇寧集團,出資方是秦皇島商業銀行,農行秦皇島分行屬於“過橋方”,只負責找出資方,並不承擔責任和風險,業務做成可以從中收取財務顧問費。除了出資方,其他都是農銀無錫聯繫;2012年6月份,王某1說又有一筆蘇寧集團10億元業務,仍是農銀無錫發起,出資方是大連銀行,農行秦皇島分行向大連銀行出具承諾函。大連銀行方面是董某與其聯繫。按照之前3億元的業務流程,這筆業務應當是與農銀無錫簽訂財務顧問協議,這次財務顧問協議是農行秦皇島分行直接與蘇寧集團簽訂。王某1說是因為涉及到重複繳稅問題。

4、有機構通道(背後也是資源掌控)

證人董某(大連銀行第二中心支行副行長)證言,證明2012年6、7月份,農行江蘇分行投資銀行部的胡某1與其聯繫,說蘇寧有一筆10億元融資,想讓大連銀行作為出資方,由農行秦皇島分行出具承諾函。其向大連銀行總行公司銀行部姜某做了彙報,總行同意做這筆業務。其就準備了承諾函文本,經協商後於2012年7月18日前往秦皇島面籤。第二天,秦皇島分行在承諾函上蓋章。之後,大連銀行總行為這一業務包裝了一個理財產品,找了長城證券作為理財產品管理方,原深圳發展銀行大連分行購買這筆理財產品。整個過程中吳小軍沒有和其說過這是其個人私下做的業務。

久經沙場,這位老司機這次辯解也值得一讀:

(2)被告人吳小軍的供述與辯解

吳小軍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2年初,其獲知蘇寧集團有十幾億元的融資需求,期限一到兩年,之後其把這一情況向農銀國際北京公司彙報,得到農銀國際北京公司領導層的同意,農銀系公司可以為蘇寧集團做融資業務,金額10到15億元左右,並要求其帶領農銀國聯團隊幫助北京公司做部分蘇寧集團的融資業務。經過其在兩邊做工作,蘇寧集團、秦皇島農行確定了融資量3億元,期限8個月的融資業務框架。這筆3億元融資業務的基本框架確定下後,其以農銀國聯總經理身份聯繫了安徽國元信託作為這筆業務的信託通道,農銀國聯團隊以農銀無錫投資有限公司名義進行立項,上報農銀國際北京公司進行審批,其安排農銀國聯業務二部具體對接這個業務,由周某2具體負責。安排周某2和秦皇島農行的王行長、陳某1聯繫,商談出資方秦皇島商業銀行報價、秦皇島農行的收益報價、資金如何到位、協議文本內容的敲定,並讓周某2與北京公司進行聯繫,關注項目審批情況,周某2都是按照其要求去做的工作。等到各方都商談好準備簽訂協議的時候,秦某1授權其代表農銀無錫去簽訂財務顧問協議。這筆融資業務中,秦皇島商業銀行同國元信託簽訂資金信託合同,蘇寧集團同國元信託簽訂借款合同,農銀無錫同蘇寧集團簽訂財務顧問協議,農行秦皇島港城支行同農銀無錫簽訂財務顧問協議,張近東和國元信託簽訂了保證合同。

2012年5月份左右,蘇寧集團與其達成繼續合作的意向,蘇寧集團想繼續做10億元融資,之後做了大量準備工作。經秦某1口頭同意,農銀國聯團隊繼續以農銀無錫名義為蘇寧集團再做5億元融資。之後,其安排農銀國聯業務二部團隊以5億元融資業務立項,由周某2負責開展工作。蘇寧集團5億元融資項目是2012年5月22日立項,融資方案是以農行秦皇島分行發行理財計劃,通過平安信託向蘇寧集團發放一年期信託貸款,金額不超過5億元。由農銀無錫作為財務顧問方,向農行秦皇島分行出具擔保承諾函。2012年6月15日,在農銀國際北京公司的內審會會議上,北京公司風險部認為該項目以張某個人做擔保風險大,擔保不足,做出了“暫緩決議”的決定,周某2把北京公司的意見向其彙報後,其個人認為北京公司其實是不同意其團隊繼續去做,後來這個5億元融資項目也就不了了之了。在5億元融資業務立項上報的時候,其已經測算出如果做成蘇寧集團的5億元融資業務,可以從中獲得非常可觀的收益,所以後來蘇寧集團再次提出10億元融資需求的時候,其就想以個人為蘇寧集團做成融資業務,從中收取財務顧問收益。

大概2012年7月初,蘇寧集團的劉某1或者張某1找到其,問農銀國際能不能再做10億元融資,期限兩年,其明確講現在農銀系公司做不了,如果可以,其個人私下可以給蘇寧集團做10億元融資。之後其電話聯繫了農行秦皇島分行的王某1副行長,問其能否按照之前蘇寧集團3億元融資業務的模式,由農行秦皇島分行出具擔保承諾函給出資方,王某1在電話裡說需要他們銀行集體研究決定,過了幾天,王某1電話回覆說蘇寧集團10億元融資業務他們銀行可以做,同意出具擔保承諾函給出資方。得到農行秦皇島分行的同意做這筆業務的答覆後,其打電話給當時農行江蘇省分行投資銀行部經理胡某1,告訴胡某1蘇寧集團有一筆10億元融資需求,農銀國際做不了,其是個人私下給蘇寧集團聯繫融資的,請胡某1幫忙在市場上找出資方。胡某1說他可以幫忙去聯繫大連銀行。其把蘇寧集團10億元融資業務的方案、蘇寧集團的盡職調查報告等資料通過電子郵件形式發給胡某1,之後胡某1聯繫大連銀行。大連銀行同意做這筆業務。後其讓胡某1要了大連銀行的承諾函樣本,其又轉發給農行秦皇島分行修改後反饋給大連銀行。其還把大連銀行一個人的聯繫方式給了陳某1,讓陳某1直接聯繫大連銀行這個人,具體商談開戶、面籤承諾函的事情。在此過程中,其聯繫了安徽國元,也和國元信託方面明確講了這筆蘇寧集團10億元融資業務和農銀國際沒有關係,是其個人運作。安徽國元同意做蘇寧集團10億元融資業務的信託通道。在各方都聯繫好、準備簽訂協議的時候,其電話聯繫瞭如皋港務集團的黃某,跟黃某講現在其個人給蘇寧集團做了一筆融資業務,大概有8000萬元左右的收入需要開財務顧問發票,問黃某能不能找到一家可以開發票的公司,黃某說如皋港務集團旗下有中港擔保公司可以開具這樣的發票,現在他資金緊張,問其8000萬元到賬後能不能借他用一段時間,其答應。後中港擔保與蘇寧集團簽訂了財務顧問協議、農行秦皇島分行同蘇寧集團簽訂了財務顧問協議、農行秦皇島分行向大連銀行出具了承諾函、國元信託和蘇寧集團簽訂了借款合同,張某個人和國元信託簽訂了保證合同。

蘇寧集團按照協議約定向江蘇中港擔保有限公司分兩筆支付了共計8500萬元的財務顧問費。第一筆是2012年7月20日支付5000萬元,第二筆是2012年9月19日支付3500萬元。其累計收到應該是7200餘萬元的財務顧問費,其中扣除了700萬元的稅款。這筆資金後來全部被其用於炒股和投資期貨。

蘇寧集團及時支付了第一筆財務顧問費給了江蘇中港擔保有限公司後。其就考慮,如果從江蘇中港擔保有限公司或者其相關的企業拿到這筆錢不太方便,另外在農銀國聯的發展業務方面基本上處於停滯狀態,沒有什麼前途,不如自己出來單獨做業務,於是萌生了自己成立一家公司的想法。這樣可以公司對公司的名義與江蘇中港擔保有限公司進行走賬,以便合法地拿到這筆蘇寧集團的財務顧問費。因此,就在2012年的7月底,安排同學何某幫其註冊了南京來恩投資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投行老司機收中介費3億,獲刑6年,玩法揭秘!


(三)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

2012年11月份,被告人吳小軍為運作豐盛集團30億元融資項目,聯繫了宏源匯智公司的胡某2尋找重慶農商行作為出資方,民生銀行蘇州分行作為名義擔保方,並與安徽國元、過手方重慶光大銀行等機構確定收益比例。在第一筆融資8億元時,被告人吳小軍為了掩蓋該30億項目系農銀國聯的業務,在與胡某2的電子郵件中要求胡某2保密。2012年11月底,在北京和胡某2見面時確定給予胡某2個人好處費700萬元。後由吳小軍控制的來恩公司於2013年1月14日、2013年2月22日、2013年3月28日、2013年7月17日,分別匯款180萬、100萬、150萬、262.5萬至胡某2指定的上海坤山投資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上海市挺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其中吳小軍扣除稅款7.5萬元,合計692.5萬)。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

被告人吳小軍利用擔任農銀國聯無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自己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被告人吳小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其他公司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告人吳小軍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判決結果:

被告人吳小軍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被告人吳小軍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

歸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案爭議焦點有三:

一是上訴人吳小軍是否具有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身份;

二是吳小軍為蘇寧集團、豐盛集團提供的財務顧問服務與其任職的農銀國聯經營的業務是否“同類”;

三是吳小軍在為蘇寧集團、豐盛集團提供的財務顧問服務中是否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審法院裁定結果: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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