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賃會計準則第21號的核心

新租賃會計準則第21號,取消承租人關於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分類,要求承租人對所有租賃(選擇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除外)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分別確認折舊和利息費用。

出租人基本沿襲了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和IAS17的會計處理規定,要求出租人披露對其保留的有關租賃資產的權利所採取的風險管理戰略、為降低相關風險所採取的措施等。

案例:假設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了為期三年的設備租賃合同,年租金為10萬元,內含利率為6%,則租賃付款額現值為267,301元。

原租賃會計準則,承租人只需每年確認10萬元的租賃費用,對資產負債表沒有影響。

新租賃會計準則,承租人在期初需確認一項金額為267,301元的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每年按直線法確認使用權資產的折舊89,100(267,301/3)元,並按實際利率法確認利息費用並增加租賃負債,支付租金衝減租賃負債。

新租賃會計準則引入會計職業判斷,租賃資產與負債的表內化,加強了企業間業務的可比性。以重要性原則的基礎,替代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分類,易於操作,避免人為操控各期會計報表與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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