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豐縣個人房產抵押貸款案 偽造的法律文書竟成為證據


西豐縣個人房產抵押貸款案 偽造的法律文書竟成為證據


西豐縣人民法院

10年前的一起房產抵押貸款案件,引出幾份來歷蹊蹺的法律文書;案件利益關係人趙愛林稱這些法律文書不僅導致自己失去了當今價值不菲的房產,還要揹負本息20萬元的銀行債務。

2015年11月,在大連生活多年的遼寧省西豐縣人趙愛林準備購置房屋進行貸款時,卡在了銀行徵信環節。問題出在一筆已經逾期十年之久的個人抵押貸款上。

“我當時很吃驚,一再強調不可能。但是大連某銀行負責辦理房貸的工作人員告訴我,你在西豐縣有筆20萬元的銀行欠款至今沒有還,因此產生了不良記錄。聽了這話,我當時感覺頭上捱了一悶棍。”3年後,趙愛林談起這筆銀行貸款仍然感覺不可思議。

誰該償還信用社貸款

原來早在2005年5月,趙愛林籌備在西豐縣城經營一家飯店,因資金短缺,他就把個人名下一套位於縣城橋北東區、當時價值10餘萬的房屋抵押給西豐縣工商農村信用合作社(後改製為西豐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下稱“西豐縣信用社”),向後者借了10萬元,雙方簽訂了相關手續。

2006年4月,趙愛林與妻子陳某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男方淨身出戶;私有樓房120平米歸女方所有;夫妻無共同債務,若有債務,在誰名下由誰負責償還”。離婚協議中的“私有樓房”就是在西豐縣信用社貸款抵押的房屋。“當時我和我前妻有個約定:房子本來是我的個人財產,我經過考慮決定留給女兒(當時二週歲)。你願意住就住,不願意住就賣掉;如果賣掉的話,就把10萬元的信用社貸款還上,餘款還能剩20來萬。我前妻表示同意。當時這套房子市值已近30萬了。”

一晃近十年過去,趙愛林因忙於生意大部分時間都在外地,偶爾也回西豐。在如此長的時間內,他的前妻陳某及西豐縣信用社都未曾聯繫過他,他認為前妻應該已經償還了該筆借款。2015年11月,當他在大連某銀行被告知有“不良徵信記錄”之後,馬上前往老家西豐縣瞭解情況。經瞭解得知:趙愛林這筆10萬元的信用社貸款不僅沒有償還,而且連本帶息都漲到了20餘萬;不僅如此,還被西豐縣信用社早在2010年6月就已起訴到法院。

“我直到這時,才看到了西豐縣信用社告我的《起訴狀》和西豐法院的《判決書》”,趙愛林對記者說。該(2010)西民二初字第00052號《判決書》寫到:“被告趙愛林雖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被告未提出答辯意見”。趙愛林對此很是氣憤:“西豐縣信用社、西豐法院在案子開庭之前、審理過程中、以及判決之後,自始至終沒人跟我和我的家人聯繫,關鍵問題是也沒人找我催債要錢,所以我對這個案子不明不白、毫不知情。而西豐縣法院的解釋就是一句話:我們依法在媒體發佈了公告。”

為儘快解決徵信問題,在西豐縣法院執行部門調解、主持下,2015年12月2日,趙愛林同意與西豐縣信用社達成還款和解協議,但趙明確表態:和解的前提是20萬元的貸款本息由趙的前妻陳某支付,否則就走法院執行、房產拍賣程序。“當時負責此案的執行局法官高某某就說:‘那就由你前妻支付,你在被執行人一欄簽上你的名字,以後就沒有你的事了’,他當時手裡拿著幾份空白的《和解協議書》,我按照他指點的簽字位置,在‘被執行人’一欄簽了名字”。隨後,這筆20萬元的貸款本息由趙愛林前妻的父親老陳支付到位。至此,這起懸了十年的借貸糾紛應該塵埃落定。但是,讓趙愛林始料不及的是,該協議生效之後,他的前妻陳某以常人難以理解的速度將房產過戶、賣掉後,又將趙愛林告到法院,要求追討老陳已經支付的這筆錢。

偽造了《和解協議書》

2017年5月,陳某以“追償權糾紛”為由將趙愛林起訴至西豐縣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趙愛林)償還陳某已支付的信用社貸款本息”20餘萬元。西豐縣法院受理了該案。

對於前妻陳某的起訴和西豐法院的受理,趙愛林感覺很荒唐。原因是:第一,2015年12月趙愛林與西豐縣信用社簽訂還款《和解協議書》時,明確表態20萬元的貸款本息由陳某負責,否則就交由法院執行。這一做法得到了當時執行負責人高某峰的認可,否則趙不會同意和解;第二,根據法院執行負責人高某某的告知以及後來趙愛林發現的《和解協議書》上有老陳的簽字,均表明20萬元貸款本息的支付人是陳某的父親,也是趙愛林的前岳父老陳。即使產生糾紛也應該是老陳而不是陳某起訴,這是訴訟主體錯誤。在庭審過程中,趙的代理律師曾明確指出這一問題,但是西豐法院審案法官未予理會。

令趙愛林更覺荒唐的是,原告陳某在庭審中出示了一份2011年8月21日申請執行人西豐縣工商農村信用社與被執行人趙愛林、代理人王鳳嬌簽訂的《和解協議書》,以“證明趙愛林及其代理人王鳳嬌與信用社達成執行和解,趙愛林同意償還10萬元貸款及利息,所以這10萬元貸款是趙愛林個人負責償還的貸款,不是夫妻共同外債”。趙愛林對此《和解協議書》哭笑不得。他告訴記者:“這個協議書籤訂時(2011年8月21日),我當時因犯故意傷害罪,正在遼寧某監獄服刑,所以根本沒有簽訂過這個《和解協議書》,更沒有找過王鳳嬌這個代理人,可以斷定這是西豐縣法院偽造的。”


西豐縣個人房產抵押貸款案 偽造的法律文書竟成為證據


“代理人王鳳嬌”系虛構

趙愛林向記者出示了這份落款時間為2011年8月21日的《和解協議書》。記者注意到,在這份《和解協議書》上,除了有趙愛林的名字外,還多出了一位名為“王鳳嬌”的代理人的名字,而且“代理人王鳳嬌”幾個字是手寫。《和解協議書》載明,“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代理人王鳳嬌經協商……被執行人趙愛林於2011年12月20日前全部償還申請執行人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

不過,這份《和解協議書》達成之後,趙愛林因為對此毫不知情,更未履行約定義務,西豐縣法院仍未對抵押房屋進行強制執行。

2011年8月間趙愛林正在服刑,為什麼名字會出現在與西豐縣工商農村信用社簽訂的《和解協議書》上?趙愛林並不認識的“代理人王鳳嬌”到底何許人也?趙愛林拒不履約,法院為何不強制執行?對此記者前往西豐縣人民法院進行採訪。該院某副院長接受《法人》記者採訪時表示,西豐農信社起訴趙愛林的判決生效之後,按照法律規定進入執行程序。由於找不到趙愛林,所以遲遲無法完成執行工作。2011年12月,法院為了完成結案工作,所以有了這份和解協議;上面的“代理人王鳳嬌”,也沒有這個人,是法院自己寫上的,某副院長說:“我們承認,這份《和解協議書》是偽造的”。

記者追問當初借款時趙愛林已經把名下房屋抵押給農信社,趙愛林敗訴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西豐法院為何不直接執行該房屋時,西豐法院某副院長未作答覆。

誰改動了第二份真協議

2015年11月,當趙愛林發現徵信出現問題回到西豐縣時,才獲知前妻陳某並未償還該筆10萬元貸款,而且僅利息就有了10餘萬。隨後,趙愛林在西豐法院主持下,與西豐信用社達成《和解協議書》,這是西豐信用社起訴趙愛林“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出現的第二份《和解協議書》,也是經趙愛林本人簽字的真的《和解協議書》。

然而,當趙愛林被前妻陳某起訴、自己應訴準備相關證據材料時,發現那份真的《和解協議書》有很大變化,“當初的《和解協議書》上只有我自己的名字,簽名的位置也是執行法官高某峰的安排。但是現在這份協議書,在我籤的自己名字前面,出現了‘代理人’三個字;我的名字下邊,出現了我前岳父老陳的名字。我怎麼成了代理人?誰是誰的代理人?”,趙愛林告訴記者:“第一份《和解協議書》純屬偽造,第二份又遭人為篡改,我從這時開始懷疑西豐法院有人貪贓枉法,更懷疑有人在幕後故意為我挖好了陷阱”。

根據趙愛林提供的這份《和解協議書》,記者證實了趙愛林的上述說法。

西豐縣人民法院某副院長接受記者採訪時對此解釋說,這筆20多萬的信用社欠款,最後並非由趙愛林支付,而是由其前妻陳某的父親老陳代為支付,所以便有了代理人老陳的簽名。

在趙愛林前妻陳某起訴趙愛林“追償權糾紛”一案審理過程中,原告陳某稱:按照《離婚協議書》的約定,“私有樓房歸女方所有。若有債務,在誰名下由誰負責償還”。2005年9月,被告從西豐信用社貸款10萬元後一直拖欠不還,因此信用社起訴並勝訴後,申請對用於抵押的房產強制執行。原告因無奈代被告償還了信用社貸款本息及其他費用合計204475元。被告應該遵守二人《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將這筆費用還給原告。

趙愛林作為被告則稱:樓房是與原告結婚之前被告父母給購買的,完全是自己的私人財產,也是當時個人唯一固定資產。2003年4月二人登記結婚;2005年9月,被告用此房產做抵押從西豐縣信用社貸款10萬元用於經營飯店,應該屬於夫妻二人的共同債務。雖然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私有樓房歸女方所有。若有債務,在誰名下由誰負責償還”,但是雙方又口頭約定“陳某(原告)可將此房產賣掉,償還10萬元貸款後,餘款20來萬歸陳某”。再者,原夫妻雙方用家庭唯一房產做抵押貸款,儘管房產歸了女方(原告),該貸款理應一併跟隨房產歸屬於原告。還有,在經過法院調解、與西豐縣信用社簽訂《和解協議書》時,趙愛林多次明確表態:此20萬元的貸款本息由原告償還,若不償還就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房產,更不會簽訂和解協議。在執行法官高某峰同意之後,趙愛林才簽字。

對於趙愛林上述所稱的“口頭約定”內容,原告陳某在庭審中予以否認。

2017年12月25日,西豐縣人民法院向西豐縣房管局發出調查函,以瞭解上述房產的基本情況以及變更情況。

就在當天,西豐縣房管局在西豐縣人民法院來函的空白處給予了手寫回復。回覆稱,勝利街站前委站前小區X棟XX的房屋(即橋北東區趙愛林的樓房)信息如下:

首次登記,產權人為趙愛林、陳某,登記日期2003年3月11日;2016年4月1日,趙陳二人離婚析產,產權人為陳某;2016年4月7日,經買賣交易產權人變更為呂某某、譚某某二人。

對於西豐縣房管局給西豐縣法院回覆的這份“手寫”回函,趙愛林十分震驚,因為“房屋明明是我個人的婚前財產,首次登記的也是我個人的名字,購房發票、房產證上都寫的清清楚楚,怎麼會變成首次登記為兩個人呢?”

針對趙愛林的疑問,記者曾兩次採訪西豐縣房管局。該局主管副局長鄧某表示,給法院的證明材料可以機打,也可以手寫;從2008年開始,依據國家、遼寧省的相關房產管理政策,對於夫妻婚後共同財產,可以根據夫妻雙方的申請進行所有人的變更,即使夫妻有一方申請也可以變更。但是當記者詢問是哪個政策或條例、並現場請求鄧找到這些內容時,鄧局長無法回答。在記者的追問下,鄧副局長又改口說“(趙愛林房產登記)沒有進行過變更,房產所有人的初始登記人就是趙、陳夫妻二人”。

不過趙愛林提供的以上述房屋抵押給西豐縣信用社時提供的“抵押物清單”則顯示,房產證一本,權屬人“趙愛林”。趙愛林向記者提供的該房屋的購房發票、契稅完稅證也確如其所說,繳納人均為趙愛林。

記者多次請求西豐縣房管局出示一下該房屋的原始登記信息,但截至發稿,該局始終未予正面回覆。

2018年3月,西豐縣法院對原告陳某起訴被告趙愛林“追償權糾紛”一案,下達(2017)遼1223民初1517號《民事判決書》,趙愛林敗訴;趙愛林提起上訴,2018年7月,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判決書,維持原判。

“兩起官司,兩個敗訴,不僅父母用養老錢給買的房子沒了,最後還落得20萬元的債務。”面對這樣的結局,趙愛林始終氣憤難平。

趙愛林告訴記者,其前岳父老陳多次聲稱與西豐法院某領導關係非同一般。趙愛林向記者提供了一份其父與老陳的電話錄音,通話時間是2016年2月14日。在這份錄音中老陳稱:在趙愛林與西豐縣信用社簽訂《和解協議書》時,老陳共向西豐法院交了(趙愛林從西豐縣信用社貸款10萬元的本息)22萬多點,為了辦這事“還給某院長不到兩萬”。

記者對此多次聯繫老陳試圖求證,始終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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