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立案後,非法集資參與者的集資款能追回來嗎?如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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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立案後,非法集資參與者的集資款能追回來嗎?如何清償?

據新聞報道稱,團貸網實控人唐軍、張林投案自首,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立案偵查。

自首法律規定

有人問,非法集資這麼多,被害人這麼多,最後為了減輕處罰,自首了事。這種自首該從輕嗎?這不是鑽法律的空子嗎?其實自首講究的不是實體處理,而是量刑程序上的一種從輕或減輕情節,是一種節約司法資源的方式。至於是否從輕或減輕,或從輕、減輕多少,還要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節,並非一定從輕或減輕。就如立功一樣,並不是只要有立功,就一定要從輕或減輕。還要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所立的功是否“足以抵罪”,否則,可能依然不會從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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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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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款不夠清償怎麼辦

司法實踐中,非法集資款在被繳的範圍內按比例償還非法集資者。如果不夠償還怎麼辦,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

關於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而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以及其它任何單位。

對於非法集資的參與者應儘早報案登記。參與非法集資款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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