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後紗布留體內24年 當事醫院承擔賠償責任

術後紗布留體內24年 當事醫院承擔賠償責任

【委 託 人】楊某

【糾紛類型】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代理單位】四川頂泰律師事務所

【主辦律師】羅亞玲 律師


一、案情簡介

委託人於1994年1月在雅安市某醫院進行椎管狹窄性減壓手術,術後委託人腰部一直處於疼痛狀態,2018年因病情加重在成都某醫院檢查發現腰部腫瘤,經過手術摘除後,行病理檢查發現該腫瘤內部為黃色紗布。因24年來委託人楊某未在其他醫院進行過手術,故可確定該紗布為雅安市某醫院在術中遺留。委託人希望能與雅安市某醫院協商取得賠償款。

二、辦案經過

羅律師在接到該案後,首先與當事人溝通並查閱資料,收集證據。

2018年6月中旬,羅律師與成都某醫院溝通,延長腫瘤的保留期限;6月下旬,第一次與雅安市某醫院見面溝通;9月下旬,第二次至雅安市某醫院見面溝通協商;在第二次見面溝通後的第三天,羅律師向雅安市某醫院出具賠償清單;11月上旬,委託人與雅安市某醫院簽訂賠償協議,由雅安市某醫院支付賠償款58000元。

三、案件結果

委託人與雅安市某醫院達成協議,由雅安市某醫院賠償委託人58000元。

術後紗布留體內24年 當事醫院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解析

羅律師: 本案因醫療事故牽扯時間較久,紗布遺留長達24年,所以證據一定要有力充分,首先與成都醫院進行溝通,先延長腫瘤的保存期限,以確保充足證據與雅安市醫院溝通協商。確定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以滿足當事人最大需求。

相關法條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第五十九條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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