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多長?工資多少才合理?

“試用期”多長?工資多少才合理?

在轉為正式員工之前,用人單位通常會設定一定期間的試用期。有些單位規定的是一個月,有些是兩個月,甚至有些是六個月,到底多長的試用期才合理合法呢?

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可以是合理的,也可以是不合理的。之所以會有試用期約定的不同,那是因為我國法律在限定試用期是基於勞動合同期限簽訂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試用期”多長?工資多少才合理?

一、試用期到底有多久

在合理的試用期範圍內,用人單位可以自由與勞動者通過協商確定試用期,但是試用期的約定並不是隨意的,由於在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會因為用人單位的節約成本等行為而享受不到相關的一些福利待遇,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不能超過我國法律規定的最長試用期時間。

① 勞動合同簽訂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② 勞動合同簽訂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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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注意:

1、試用期的時間也是計算在勞動合同之內的,在計算工齡時應當將試用期的時間也包括在內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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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試用期的工資標準

與試用期的時間約定一樣,試用期的工資也是先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協商,協商的結果不能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

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2、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就存在著按哪一個標準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兩者相比取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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