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入崗位的你,是否也考慮過“試用期”裡的法律問題?

為什麼會有試用期?
試用期其實就是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的工作能力,勞動者也考察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經過相互的考察,決定是否繼續履行勞動合同1的考察期,一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約定的最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初入崗位的你,是否也考慮過“試用期”裡的法律問題?


那麼試用期的期限這一方面法律有沒有規定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確定試用期期限,但不能超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試用期的最長期限。
《勞動合同法》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確定了不同的試用期最長期限:
1.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含3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也就是說可以約定1個月或短於1個月的試用期;
2. 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含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也就是說可以約定2個月或短於2個月的試用期;
3. 3年以上(含3年)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說可以約定6個月或短於6個月的試用期。
但是在實踐中,經常有朋友會問,試用期可以延長或者縮短嗎?答案是:可以,但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
試用期的延長和縮短,都是對雙方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條款的變更,因此必須經過雙方協商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隨意延長使用期,否則,將會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2. 延長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法定上限
即便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延長試用期,延長後的總期限也必須在上述法律規定的最高上限之內,也就是說,如果企業之前已經約定了法定上限作為試用期期限,那麼即使雙方協商一致也不能延長試用期。
3. 必須在之前約定的試用期屆滿前延長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關於延長試用期的協商及一致意見的達成,均必須在之前約定的試用期屆滿之前作出,否則,試用期屆滿後,任何一方都沒有提出延長試用期的權利,而只有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 有很多剛剛畢業的大學生表示:“試用期”就是“白用期”!試用期到手的工資少之又少,不靠家人朋友貼補根本難以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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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對於試用期的工資,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試用期的工資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確定,但不得低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最低標準。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任意壓低員工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對於試用期的員工工資標準確定了兩條原則:
1.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還有一點大家關心的就是試用期的福利待遇問題,很多企業認為員工在試用期內,尚不屬於企業的正式員工,因此就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剋扣其他福利待遇。
但是事實上,自用工之日起,勞動者就與用人單位締結了勞動關係,勞動者享有法律規定的全部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履行全部義務。
最後,關於大家在試用期方面有其他不懂的內容,也可以隨時來諮詢,讓剛剛進入工作崗位的你避免“入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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