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可能根本就不瞭解試用期的規定,所有勞動合同都有試用期?試工=試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交不交社保?勞動合同裡也許有雷等著你,今天小編整理了幾個試用期小知識,送給即將入職的朋友們。
1、所有勞動都有合同期?一些用人單位濫用概念,對所有類型的勞動合同都約定試用期。實際上,法律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以及非全日制用工,雙方不得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限能夠隨意設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3、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裡的,不管試用期之後籤不籤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4、“試工”=“試用”?一些用人單位巧創新詞,以試工代替試用期,規避法律規定,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目的無非就是為了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
5、“試用期”=“白用期”?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即使用人單位提供“包吃包住”的免費食宿,在勞動者已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也必須支付最低工資,無權白白用工;
6、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要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從試用之日起就是單位的職工,試用期內與正式員工一樣,享有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職業安全權、社會保險權、解約權、經濟補償權等,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就區別對待;
7、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勞動者如果出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情形,用人單位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也可依法解除,但應當支付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報酬;
8、“不符合錄用條件”都能解約?用人單位拒絕錄用,應有充分依據,並向勞動者釋明,如僅憑一次述職、考核成績不佳就隨意解除合同,法院在審理時,會要求用人單位對“不符合錄用條件”承擔舉證責任。如舉證不能,不排除其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你都知道了嗎,如果權益被侵害的話,要及時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身的權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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