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钢包装及部分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保理业务情况概述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包装”或“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宝钢包装及部分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部分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与国内商业银行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公司可在该额度内办理具体保理业务,保理业务期限为保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以内,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本次保理业务未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保理业务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保理业务标的

宝钢包装及部分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部分应收账款。本次拟转让的应收账款不存在抵押、质押给任何第三方的情况。

三、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合作机构:拟开展保理业务的合作机构为国内商业银行。

保理方式:商业银行受让宝钢包装及部分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宝钢包装及部分子公司提供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

保理金额:2019年度累计不超过12亿元。

保理期限:保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以内,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保理费率:根据单笔保理业务操作时具体金融市场价格波动,由双方协商确定。综合费率不超过5.5%。

四、本次保理业务的目的

公司开展本次保理业务,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速资金周转,降低应收账款余额,减少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以及提高自身资产抗风险能力。

在额度范围内,由董事会授权宝钢包装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机构、确定宝钢包装及部分子公司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同意公司开展本次保理业务。独立董事并要求公司严格执行有关国资和金融监管规定,就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履行必要的内、外部审批程序,防范风险、谨慎操作,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七、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部分子公司本次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和经营性现金流状况,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意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八、备查文件目录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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