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如何進行理賠調查?超過不可抗辯期一定獲得理賠嗎?


這個問題問的高明,全是關鍵點。今天我們說一些疾病理賠的調查吧。

第一、病歷觀察

病歷是做不了假的,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最直觀的就是看看你的病歷裡面是否有寫到以前就罹患什麼疾病的病史,如果有就需要確定是不是對當時投保造成最直接的影響,或者叫影響了保險公司的正常核保程序。一般來說專業人士一看就知道問題在哪兒了,因為疾病不是一天造成的。

第二、調查既往病史

在病歷觀察或者是出險時間太短而且保險金額比較大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會通過各種渠道調查客戶以前的身體狀況,其實這個很簡單,只要知道你的身份證信息,在各家醫院都能查到你的既往病史,所以隱瞞也沒有什麼用,投保的時候最好是如實告知。如果既往病史是本次理賠的直接因素,那就比較麻煩了。例如:一年前在某正規門診查出甲狀腺結節,然後就購買了保險,但是在購買保險的時候並沒有如實告知,一年後發生甲狀腺癌,這個就比較麻煩了,拒賠的可能性非常大。

第三、疑難案件

一般來說疑難案件,保險公司就不自己的人員去調查了,而是委託第三方進行調查,基本上能夠把一個人在買保險以前所有的事情都調查的清清楚楚。當然這種情況是極特殊情況在會遇到的。一般人是遇不到的。

第四、不可抗辯條款

所謂的不可抗辯期是兩年吧,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如果兩年內不做相對的調整的話,也就默認客戶的信息是真實的有效的。至於發生了保險合同的事情,保險公司賠不賠,主要還得看當初投保的時候是不是故意不作如實告知,且未告知內容足以影響核保結果。

如果確定是故意不告知,即使打官司贏的機會也不高,因為這個屬於惡意投保,有騙保嫌疑。


保險老炮


首先: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屬於中國新《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法律代表的就是公平正義,不僅僅對保險人同樣也是投保人,法律規定從一方面保護消費者弱勢群體,但是也不意味著投保人就可以違背道理而為之。

投保自願,理賠合理,我們注意這個條款也有前提:

如實告知,沒有如實告知也就是故意隱瞞,已經發生重疾而不告知,就是投保滿了兩年也未必獲得理賠,從道意上就是不合理的行為,儘管法律有保護也不是保護惡意行為,當然這個條款保護的是,投保的時候自己不知道的身體情況,合同成立有效以後發生的保險事故,這是無重大過失,應當獲得理賠,得到法律的保護。

其次,也不排除保險銷售人為了自己的收入而讓客戶抱僥倖心裡,促成簽單也是不道德行為,保險的一大原則就是“誠信”,合理合法,會受到道德法律的保護,保險的護佑,違反道德道義也就是做事沒有誠信沒有原則,整個社會都亂了套也不會有和諧社會。

最後運佼只想提醒朋友們:

保險本就是一種安心,能不能熬過兩年也是問題,辦保險就是對未來不確定的預期,拿走擔憂,安心生活,一但發生爭議必然訴諸公堂,鬧心事加官事,誰都不希望看到這樣的結果,

趁好身體早投保,拿走擔憂多美好






孫運佼


不可抗辯期不等於一定理賠,很多人認為過了不可抗辯期就一定理賠,隱瞞病情帶病投保,想扛過兩年就拿錢。這是不行的。想知道這兩個概念的不同,請關注保險鋪子。


保險鋪子


醫院聯網、醫保卡信息、消費信息……太多了,不可抗辨的前提是如實告知。


谷文海18236527843


不一定,保險法對既往病史及隱瞞告知有具體規定,可以查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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