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水費、頻繁跳槽,都要上個人徵信?徵信體系不要被濫用


拖欠水費、頻繁跳槽,都要上個人徵信?徵信體系不要被濫用


4月6日,據《經濟日報》消息: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已試運行新版個人徵信報告,可能將於近期正式上線。據瞭解,央行新版個人徵信報告採集信息將更細化、更全面、更精準。蘇寧金融研究院特約研究員何南野表示,除借貸等金融信息外,新版個人徵信將納入更廣泛的信息,如電信業務、自來水業務繳費情況、欠稅、民事裁決、強制執行、行政處罰、低保救助、執業資格和行政獎勵等信息。

“如果將水費繳納等情況記錄在內,我覺得挺好,這樣徵信涵蓋的數據、收集的維度都更加多、更加廣,有助於更全面地判斷、評價一個人的誠信水平和信用情況。”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副院長董希淼在接受經濟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徵信大數據就要數據足夠多、足夠大,這樣才能夠更加立體地刻畫一個人乃至一個社會的誠信水平。

從實踐來看,部分城市已經實行了用水信用消費制度,惡意拖欠水費也會和拖欠銀行貸款一樣,產生不良信用記錄。據瞭解,株洲市自來水公司通過與湖南商易徵信有限公司(第三方徵信平臺)合作,運用第三方平臺數據監管,有效解決欠費問題。通過電話、短信、書面函等方式告知企業單位具體欠費情況,如果企業拖欠水費時間超過兩個月,徵信公司會將客戶欠繳水費的信息(信用不良記錄)提供給商業銀行、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社會團體和中介機構等。國網株洲供電公司與中國人民銀行株洲中心支行簽訂合作備忘錄,將電力客戶繳費信息納入株洲市社會信用體系。

拖欠水費也要上個人徵信?這幾個專家說的靠譜嗎?拖欠水費也上個人徵信,是不是會傷及無辜?會不會構成濫用個人徵信?燕趙都市報評論說,對於民眾來說,拖欠水費列入徵信記錄,最擔心的是公平問題。因為欠交水費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固然可能有人無理拒交,但就大多數情況而言,拒交水費是有一定的具體原因的。例如,因為前後租戶的銜接,導致水費的繳納出現問題;例如,管道發生漏水,應該由自來水公司還是物業承擔,或者由用戶承擔,有時情況相當複雜;例如,因為水質和供水服務方面的問題導致糾紛。

如果不加區別把業主納入失信記錄,這是不公平的。因此,把拖欠水費列入失信記錄是可以的,但須有嚴格的前置條件,總的來說,就是必須證明業主屬於“惡意欠費”。我認為,所謂惡意就是沒有“正當理由”的欠費,而這個“惡意”也不應由自來水公司或物業單方面認定。只有這樣,才能既懲罰失信,又不誤傷好人。


拖欠水費、頻繁跳槽,都要上個人徵信?徵信體系不要被濫用


​在該新聞下方的評論中,有網友稱:“現在水費都通過支付寶進行繳納,芝麻信用早就納入徵信了。”就此,媒體採訪了芝麻信用的相關工作人員。對方表示:和徵信沒有關係,芝麻信用目前主要聚焦在商業信用領域,旨在幫助用戶消滅押金。用戶多用支付寶繳納水電費可以增長芝麻信用積分,分數越高所獲得的信用服務也就越多。同時,芝麻信用的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即便用戶拖欠水電費,芝麻信用也沒有倒扣分值的處罰。

還有網友評論說,徵信技術水平的提高並不必然意味著徵信結果的客觀正確,弄不好,還會“誤傷”徵信對象。比如,媒體在描述新版個人徵信報告時,形容“能否按時繳納水費、電費”等因素也被納入考慮。設想雖好,但是是否有全面的可操作性呢?且不說一些中小城市乃至農村地區,就是在北京的一些老城區內,繳納“水費或燃氣費”至今仍然採用上門抄表的方式。被查住戶因無人在家而錯過抄表是常有的事情,難道據此就認定用戶“不及時”而降低他的“信用評分”,這未免有些不近人情了。這樣也無法識別出真正的惡意拖欠費用者。

除了拖欠水費也要上個人徵信被吐槽外,頻繁跳槽上徵信業引起爭議。3月30日,浙江省人社廳副廳長在一場座談會上表示:“個人頻繁辭職和就業,他的信用就成問題了。”儘管浙江省人社廳之後回應這裡針對的是“惡意跳槽”,但網友熱議仍在持續。這些對個人信用的管理方法看似“沒毛病”,但它們真的有理嗎?從現階段的法律法規來看,要判斷並處罰所謂的“頻繁跳槽”“惡意跳槽”,並沒有可行性。

近年來,各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逐步展開,杭州“錢江分”、蘇州“桂花分”、廈門“白鷺分”、宿遷“西楚分”、福州“茉莉分”等新鮮名詞不斷冒出。這些都是通過個人信用進行社會管理的手段。以蘇州“桂花分”為例,在這套體系內,高分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折上折優惠;手機欠費不停機,不斷電、斷水、斷氣;在醫院享有綠色掛號及繳費通道便利。

但信用不好也會面臨一些“懲罰”。例如《義烏市個人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對信用較差的個人,建議在金融服務中適當降低信貸規模,調高貸款利率;對信用極差的個人,限制參加政府採購、招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建議限制參加保險、擔保、融資信貸(含公積金貸款)等金融活動。


拖欠水費、頻繁跳槽,都要上個人徵信?徵信體系不要被濫用


徵信體系被濫用早幾年就曾有專家提出,信息濫用帶來的社會安全、公平交易問題也是其中之一,沒有制約的商業化應用很可能帶來安全隱憂或消費歧視。多家個人徵信試點機構擁有的信息是否可交換,哪些需要獲得信息主體的授權,如何保證交換過程和交換後信息不被濫用,在法律、監管、技術等方面都缺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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