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威信: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公开宣判


昭通威信: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公开宣判


3月18日,威信县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被告人季华东、张鸿、张涛、陆登强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一案,在威信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3月30日,在威信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季华东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张鸿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张涛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陆登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依法没收被告人季华东犯罪所得一百五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季华东在200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后,不思悔改,自2008年以来,反而纠集张鸿、张涛、陆登强等人,逐渐形成以季华东为首,张涛、张鸿为骨干成员,其他人参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逞强争斗,报复他人,作恶一方。为达到经济目的,采用暴力殴打、言语威胁、滋扰、强拿硬要等方式,在县城大街上、酒吧、赌场等场所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以及高利放贷后非法逼收、维修车辆不支付修理费等寻衅滋事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季华东为追讨高利贷,伙同他人采用电话滋扰、威胁、上门追讨等方式,迫使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用土地抵债、偿还巨额高利贷,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以及其与本案被告人张鸿、张涛、陆登强等人相伙同,分别或共同实施的在俊发汽修厂威胁被害人、滋扰汽修厂正常经营秩序,变相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在被害人左某某家采用上门威胁等方式索回赌资、在未央酒吧逞强耍威风,随意殴打他人、在瑞丰酒店茶室为发放高利贷随意殴打并威胁恐吓他人、在威信县城随意追逐、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带领多人到聚茗缘茶室进行滋扰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季华东与他人相伙同,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宗某重伤二级,以及被告人季华东与被告人张鸿相伙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王某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犯罪中,季华东组织、指挥并直接实施了全部犯罪,张鸿参与实施一起故意伤害犯罪、四起寻衅滋事犯罪,张涛参与实施三起寻衅滋事犯罪,陆登强参与实施二起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季华东在纠集人员违法犯罪的过程中,逐渐扩大自己的影响力。为牟取非法利益,实现其控制涉赌场所高利贷发放的意图,季华东一方面安排张涛在涉赌场所发放高利贷,一方面纠集人员在涉赌场所采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进行滋扰,以及在其他场所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逐渐形成以季华东为首,张鸿、张涛为骨干成员、陆登强等人参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危害社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四被告人均应依法从严惩处。在犯罪集团中,被告人季华东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张鸿、张涛是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被告人陆登强积极参与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应按他们参与实施的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季华东、张鸿犯有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陆登强系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有漏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在故意伤害王某的该起犯罪中,被告人季华东、张鸿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在砍伤高某某一案中,被告人季华东、张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并履行了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在未央酒吧寻衅滋事案中,被害人刘某表示对被告人季华东、张鸿、张涛表示谅解,在宗某被砍伤一案中,被告人季华东有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节,可对被告人季华东、张鸿、张涛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季华东、张涛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构成一般立功,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季华东、张鸿的辩护人提出的季华东和张鸿有自首情节、赔偿和取得谅解情节,张涛的辩护人提出的张涛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威信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威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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