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逝去父母的名義分配的土地補償款是父母的遺產嗎?

撰稿人| 董峻雨 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 婚姻家事律師


以逝去父母的名義分配的土地補償款是父母的遺產嗎?

【裁判主旨】

父母去世多年後,其原承包土地由其部分繼承人繼續承包。因土地徵收應予補償,在分配土地補償款時,不是以承包戶實際承包土地數量計發,而是包括死者在內平均分配。除實際承包人各分得各自份額外,借死者名義分配的土地補償款實際上是發放給了現土地承包戶,該款項依法應為土地承包人共有財產,共有人有權請求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案情概要】

原告張某平、被告張某飛與第三人張某菊是被繼承人張某、何某的三個子女,被繼承人張某、何某分別於1998年、2001年去世,生前夫妻二人未留任何遺囑,也無遺贈撫養協議,2015年7月因國家政策需求,某林村六組的土地被徵收,某林村六組公佈的土地補償費《發放表》載明張某飛、張某平、張某、何某各有1.0142畝土地被徵收,每人應補償徵地補償費、安置費共59477元,張某飛另有2256元青苗費,張某、何某補償費用共計118954元,2017年7月30日,由被告張某飛將該筆補償費領取。現原告起訴要求分割其中的三分之一即39651.3元。【引用案例: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8民終223號民事判決書】

【審判要覽】

一審法院:

原判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繼承人張某、何某的徵地補償費用共計118954元是否應作為遺產繼承。

被繼承人張某、何某生前就取得某林村六組被徵收土地的承包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的規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本案中,張某、何某分得的土地被徵收獲得的補償費是其生前應享有的既得利益,某林村六組分配該土地補償費並非以承包戶為單位進行土地補償費的發放,在某林村六組《徵地補償費發放表》明確張某、何某的土地補償費均為59477元,其他小組成員分得份額也為59477元,因此本案訴爭的土地補償費應屬被繼承人張某、何某的遺產。

在庭審過程中,第三人張某菊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其應得的份額,原審法院予以確認。而原告張某平只主張分割118954元的三分之一即39651.3元,故對原告張某平要求繼承被繼承人張某、何某的土地補償費39651.3元的訴訟請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

另查明,張某夫婦去世後,其家庭承包土地由張某飛及其妻曹某、子張曉某、妹妹張某平繼續承包。2015年寶輪鎮某林村在分配土地徵收補償費時,經過村民“一事一議”決定,不以戶為單位按照實際承包土地進行分配,而是採取對原土地承包人包括死者、外嫁女在內,以時間節點,按人頭平均分配59477元,除張某飛及其妻曹某、子張曉某、妹妹張某平各分得各自份額外,死者張某夫婦亦分得土地補償款118954元。。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事實一致,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張某夫婦名下的土地補償款是家庭共有財產還是個人遺產。

本院認為,張某夫婦去世20餘年,寶輪鎮某林村土地徵收後,在分配土地補償款時,不是以承包戶實際承包土地數量計發,而是包括死者張某夫婦在內平均分配。除張某飛及其妻曹某、子張曉某、妹妹張某平各分得各自份額外,借張某夫婦的名義分配的土地補償款實際上是發放給了現土地承包戶,依法應為土地承包認定共有財產,故本案案由應為共有物分割糾紛,張某平作為共有人全權請求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原判認定為張某夫婦個人財產並以繼承糾紛審理不當,應予糾正。

關於分配金額,經查實,張某夫婦去世後,土地承包人有張某飛及其妻曹某、子張曉某、妹妹張某平四人,張某平應分得其中的1/4即29738.5元。

以逝去父母的名義分配的土地補償款是父母的遺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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