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敦煌市辖区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一)


2018年敦煌市辖区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一)

2018 年01 月15 日20 时34 分许,犯罪嫌疑人杨XX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杨XX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的意见为172.3592mg/100mL,属醉酒)驾驶青A***67 号"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敦煌市七里镇铁家堡村四组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水井房"前时撞向道路西侧的"水井房"墙壁,造成当事人杨XX受伤,车辆及墙壁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杨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叁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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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1 月17 日02 时50 分许,犯罪嫌疑人马XX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马XX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的意见为108.8861mg/100ml,属醉酒)驾驶无号牌"江苏铭赫"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敦煌市新敦巷民政局东侧十字路口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当事人陈XX持"B2"型驾驶证驾驶的甘F***68 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马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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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1 月20 日18 时13 分许,犯罪嫌疑人陈XX持"D"型驾驶证醉酒(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陈XX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的意见为347.5673mg/100ml,属醉酒)驾驶无号牌"彭达"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敦煌市永安路"观溪花园"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停车的当事人马XX持"C1D"型驾驶证驾驶的甘F***67 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陈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叁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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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3 月30 日22 时46 分许,犯罪嫌疑人谢XX醉酒(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谢XX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的意见为254.5178mg/100ml,属醉酒)持"C1"型驾驶证驾驶"欢鸽"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敦煌市党河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嘉锦大酒店"前道路时,与同向行驶的当事人冯XX持"A2D"型驾驶证驾驶的甘F***85 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谢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叁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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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11日21时15分许,犯罪嫌疑人侯XX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侯XX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的意见为337.6798mg/100ml,属醉酒)驾驶无号牌“上海永久”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敦煌市月牙泉镇杨家桥村五组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46号住宅前道路处时,与前方由东向西步行的当事人陈XX相撞,造成当事人陈XX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侯XX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敦煌市公安局已对犯罪嫌疑人侯XX刑事拘留7日,依法取保候审,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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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4 月21 日21 时22 分许,犯罪嫌疑人杨XX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杨XX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的意见为113.1272mg/100ml,属醉酒)驾驶无号牌"大江"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敦煌市党河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阳关中路交叉路口处向东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步行的当事人陈XX、林XX(怀抱当事人林XX)相撞,后又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当事人刘XX持"A2"型驾驶证驾驶的甘F***20 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当事人陈XX、林XX受伤,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杨XX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敦煌市公安局已对犯罪嫌疑人杨XX刑事拘留7日,依法取保候审,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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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5 月28 日1 时44 分许,犯罪嫌疑人张XX持"C4D"型驾驶证醉酒(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张XX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的意见为131.1186mg/100ml,属醉酒)驾驶无号牌"福田钻豹"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敦煌市转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国道215 线过境线交叉路口西侧道路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当事人王X驾驶的甘F***81(临时)号"格林豪泰"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当事人王X受伤,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张XX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敦煌市公安局已对犯罪嫌疑人张XX刑事拘留7日,依法取保候审,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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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18 年5 月31 日18 时15 分许,犯罪嫌疑人张XX在驾驶证因超分暂扣停止使用状态醉酒(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张XX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的意见为278.6550mg/100mL,属醉酒)驾驶无号牌"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沿敦煌市姚七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0KM+100M处道路时,与前方同向的行人赵XX相撞后,造成当事人赵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张XX驾车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张XX驾驶该摩托车,又与沿姚七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当事人夏XX驾驶的甘F***98 号"桑塔纳"牌出租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这两次事故中,犯罪嫌疑人张XX负全部责任。犯罪嫌疑人张XX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敦煌市公安局已对犯罪嫌疑人张XX刑事拘留7日,依法取保候审,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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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018 年6 月09 日11 时30 分许,犯罪嫌疑人王XX持"C4D"型驾驶证醉酒(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王XX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的意见为240.6189mg/100mL,属醉酒)驾驶无号牌"福田钻豹"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乘坐当事人王XX),沿敦煌市文昌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城加油站十字路口处时,与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的当事人胡XX驾驶的"彭达"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当事人胡XX、王XX受伤,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犯罪嫌疑人王XX负同等责任。犯罪嫌疑人王XX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敦煌市公安局已对犯罪嫌疑人王XX刑事拘留7日,依法取保候审,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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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18 年06 月18 日18 时许,犯罪嫌疑人徐XX醉酒(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徐XX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的意见为263.6507mg/100mL,属醉酒)驾驶无号牌"福田之星"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敦煌市阳关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祁家桥路口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当事人习XX驾驶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当事人习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徐XX驾车逃离现场。在此事故中,犯罪嫌疑人徐XX负全部责任。犯罪嫌疑人徐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伍仟元。


2018年敦煌市辖区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一)


11

2018 年06 月24 日17 时20 分许,犯罪嫌疑人于XX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于XX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的意见为330.2802mg/100mL,属醉酒)驾驶无号牌"康尔斯"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敦煌市三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建荣市场前路段处时,与由北向南步行的当事人温XX相撞,造成犯罪嫌疑人于XX、当事人温XX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犯罪嫌疑人于XX负全部责任。犯罪嫌疑人于XX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敦煌市公安局已对犯罪嫌疑人于XX刑事拘留7日,依法取保候审,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2018年敦煌市辖区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一)

敦煌公安交警温馨提示广大交通参与者:

以上交通事故案例都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无论是发生轻微的刮擦还是侧翻相撞造成人员伤亡,酒后驾车带给当事人的危害都无法磨灭。

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往往造成人的触觉能力降低,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人的眼、手、脚配合功能发生障碍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已触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危险驾驶罪。很多驾驶员抱有侥幸心理,最终也还是难逃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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