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如何类判?上海一中院推出裁判“宝典”

□ 余 凤 吴亚安 2019-04-09 来源:人民法院报

类案如何类判?上海一中院推出裁判“宝典”

4月3日,上海一中院召开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新闻发布会。龚史伟 摄

年轻法官碰到棘手难案,法官遇到从未接触过的案件类型,下级法院法官发现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当事人觉得自己的案件和类似案件判决结果不一样……这些问题怎么“破”?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推出的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里,也许可以找到答案。这一工作方法被许多法官誉为裁判“宝典”。

2018年8月,上海一中院开始全面探索类案总结工作机制,以全面提升整体裁判水平,实现类案适法统一,促进司法公正。如今,半年多过去了,这一机制效果如何?

“宝典”硬核:提供类案审理“妙招”

上海一中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李军的银行交易明细记载:2014年4月4日,周华汇入80万元;2014年4月8日,李军汇出78万元至李倩(李军女儿),资金用途为“家用”。除此之外,上述期间该账号无其他资金往来。周华起诉李军要求归还80万元借款及利息。李军却称,他与周华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80万元是周华委托自己理财的款项。那么,周华和李军之间到底有没有借贷关系呢?仅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据的民间借贷案件该怎么审理?

据上海一中院民一庭庭长唐春雷介绍,司法实践中,认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关系,要求书面或口头民间借贷合同以及出借人支付款项两个要素同时具备,但很多案件可能就只有其中一个要素,这类案件的难点之一就在于如何把握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具体怎么把握,该院类案总结文章《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进行了详细介绍。

原来,这篇类案总结通过列举三个典型案例,如“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仅有借据的民间借贷案件”等,指出三大审理难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有待明确、现金交付的判断标准亟待统一等。就上文所述仅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据的民间借贷类案的审理,该类案总结明确“三步走”:第一步,出借人提交相关转账凭证,证明钱款交付事实,对借贷合意进行初步举证;第二步,出借人提交转账凭证后,借款人抗辩转账是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第三步,借款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出借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仍无法证明借贷合意存在的,由出借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根据“三步走”经验,前案因为李军无法提供书面委托协议、理财账户信息或者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来证明双方存在委托理财关系,所以法院结合其他证据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上海一中院院长黄祥青指出,类案总结就是告诉法官一类案件的审理思路,而不仅仅是法律怎么规定的,按照类案总结,不同的法官审理类案的思路大致是一样的,以此达到类案裁判结果的大体一致性。

据悉,今年4月3日,上海一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该院已经编写的10篇类案总结,内容涵盖虚假诉讼、政府信息公开、非法集资、股权转让、房屋租赁合同、公司解散等。

“宝典”体验:提升审判质效“杠杠的”

上海一中院行政庭办公室里,法官宁博翻开最近刚拿到的主审案件卷宗,这是一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上诉案件。这起案件中,因王东向镇政府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镇政府经征询权利人后,答复王东不予公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王东要求公开的诉讼请求,王东不服,认为镇政府和一审法院对个人隐私的界定太宽泛,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据了解,近年来行政诉讼中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日益增多,行政机关以个人隐私等为由不予公开情形较为常见。宁博认为,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法律对上述三项内容的认定标准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审查标准存在争议。

这一争议解决办法在类案总结文章《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里有明确的说明。原来,该篇类案总结在第三部分“审理思路和方法”里详细介绍了这类案件的实体方面审查要点,即“针对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案件,应审查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事由是否准确、是否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对于隐私的判断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把握,即主观上个人不愿意被公众知悉,客观上公开后对个人产生明显不当影响。”

“通过这篇类案总结的指引,在审理这起案件时,我可以迅速切入审理要点,把握个人隐私的判断标准以及行政机关履行答复职责所必须经历的审查环节,以此审查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信息是否合法,避免了关键事实的遗漏。类案总结对年轻法官很有指导意义,对案件审理效率也有明显提升。”宁博说。

据了解,上海一中院现有35岁以下的年轻法官近20名,占该院入额法官的10%多,与资深法官相比,年轻法官在办案经验方面还需更多积累。同时,随着该院近年来专门审理某一类或几类案件的专业合议庭逐渐取消,法官要能办理庭内各类案件而不仅仅一类或某几类案件,对法官的裁判能力要求有所提升。另外,根据工作安排在不同业务庭轮岗的法官,需要快速掌握各类案件的审理思路。

类案总结可以帮助上述法官群体在短时间内形成审理思路,掌握审理要点和明确审理难点,提升驾驭庭审、查清事实和正确裁判的能力,提升办案效率,还可以有效推动优秀审判经验的传承,实现传、帮、带的规范化和常态化;此外,对统一资深法官群体对类案的审理方法和价值取向也很有裨益。

据介绍,上海一中院已编写的10篇类案总结除本院法官人手一份外,还发送至辖区法院,并将其作为法官审理类案中普遍适用的办案指引、年轻法官司法能力培养的教材、辖区法院业务指导的载体。

黄祥青在谈到类案裁判“宝典”如何使用时强调,类案参考适用并不是单纯机械地照搬具体的标准,而是重点吸取类案的裁判理念和方法;对偏离类案总结的案件,要求法官能说明理由,也会加强对这类案件的管理和监督。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泗泾法庭副庭长黄勇认为,上海一中院出台的类案总结非常贴近法庭的案件实际,对一线法官如何处理一类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

“宝典”胖身计:未来三年涵盖98类案件

据了解,上海一中院在对各业务庭主要案件类型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已制定《类案裁判方法总结三年规划》,涵盖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和执行,共计98类案件,力争类案总结覆盖各业务庭主要案件类型。

上海一中院副院长刘力指出,为确保类案总结质量,该院致力于工作机制的长效化建设,从清晰界定类案内涵、合理设置体例结构、严格规范总结程序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

在界定类案内涵方面,该院对各业务庭主要案件类型进行了系统化梳理,将具有同类特征要素的案件归并整理,以此确定各类案总结的适用范围。如将劳动争议案件细分为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等8类。

在设置体例结构方面,明确类案总结包含“基本案情”“审理难点或审理要点”“案件审理的一般思路、步骤、方法”“其他说明”四部分,要求明确类案在审理中已形成共识的价值取向、基本思路和审理步骤,尤其注重对审理方法归纳的完整性和逻辑性,以提升类案总结的指导性和普适性。

在规范总结程序方面,制定严格的选题、撰写、讨论、审核流程。由理论功底深厚的年轻法官在资深法官和研究室的指导下进行选题和撰写,并通过专家法官会议等形式征求意见,经反复论证修改后逐级报请庭领导、分管院领导审核,最后提交审委会讨论通过,可谓汇聚了该院最普遍的裁判共识,代表了最高的裁判水平。

黄祥青表示,该院计划通过微信公众号、法律搜索平台、出版书籍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全面推送,扩大类案总结的传播,以期在加强司法公开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对上海一中院的做法非常赞同,他说,类案总结很有实践价值,对律师行业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可以推动律师与法官就法律的理解达成一致,以此来提升法律的可预测性。(文中所涉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深度访谈

就上海一中院类案总结工作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杨力接受了访谈。

问:类案总结与案例指导有什么区别?

答:案例指导侧重于制定类案的裁判标准,这种裁判标准是对以往经验的总结,存在静态化、固定化缺陷,在遇到新类型案件或与以往经验不同的案件时,裁判标准就无法发挥指导作用。类案总结不仅注重总结类案的裁判标准,更注重形成类案的裁判方法以及价值导向、利益衡量、审判理念等,“授法官以渔”,切实提升法官举一反三解决各类问题的能力。

问:“类案类判”与“同案同判”有什么区别?

答:实践中不会出现两个完全相同的个案,即使诉请、案由相同的个案之间,也会因为证据、事实或其他情节等个别性差异产生差别。所以,适法统一的目标应当是推动类似案件的类似判决,也就是通过对类案审判方法的规范推动适法的相对统一,实现类案类判。

问:类案总结对当事人或社会公众有何影响?

答:当事人从类案总结中可以了解到类案涉及的法律规范,也能了解到法院对某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价值导向。类案总结可以增强当事人或公众对法律内容的正确理解和对法律适用的可预测性,尤其在诉讼时,能够引导当事人形成良好的诉讼心态和合理的诉讼预期,推动当事人合法正当地行使各项权利,提升当事人对判决的信服度。

问:类案总结对法学理论有何意义?

答:类案总结是将从具体个案中提取的司法经验进行梳理总结,具有更强的实践性、运用性和针对性,可以理解是司法“临床学”,对法学院校的应用法教学很有指导借鉴意义,可以进一步深化应用法学的深度和宽度,完善应用法学方法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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