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股民告银河证券多收佣金 专家:券商不应“看客下菜”

央广网北京5月17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炒股,要给证券公司交一定数量的佣金,也就是每笔交易要按照一定比例交一定的手续费。一般情况下,尤其是牛市的时候,股民可能更在乎交易收益是多少,不太在意这个佣金的比例。其实,这个比例也是很有学问的。

炒股多年的袁先生认为证券公司单方确定交易手续费收取比例不合理,将中国银河证券公司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和中国银河证券公司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万分之四收取佣金,并返还炒股交易多收之佣金16万多元。日前,此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袁先生2007年5月8日,在银河证券开户并签订了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指定交易、自助委托交易、网上证券委托、以及股份转让委托代理五份协议书,一直在银河证券进行股票交易。从2007年5月至2014年9月,他在银河证券的年交易额从最初的几十万已经急剧上升到8000多万,但手续费却从最初的万分之二十五点八调整到万分之十九点九后,几乎未做调整。

袁先生:交易,从4月份到10月份,打出8000多万的交易额,手续费就扣了12万多,7月份的时候,最高一个月交了他们四万多元的手续费。

袁先生认为,证券公司单方面确定手续费收取比例,给他造成过高的支付负担。

袁先生:同样的交易量、同样的忠诚度、同样的交易频率,按照最高四五倍的标准收我费,那这完全是收黑钱,同样你们营业部假如有一万个客户,你给这个客户万分之二十,给那个万分之四,为什么给我万分之二十?你这不是歧视消费者吗?

被告方共同答辩认为,袁先生以他与营业部在2014年10月15日协商确定的万分之四佣金标准,要求追溯退还自2012年1月1日起高于此佣金标准的佣金,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代:依据被答辩人依法达成的证券交易和代理协议的约定,原告无权要求营业部退还佣金。

被告方指出,营业部佣金收取标准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及200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所签发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中最高限和最低限。营业部不存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调高佣金标准,也不存在低于成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代:中国证券协会文件并未要求证券公司按照交易量制定收费标准,而是要求在同类客户同等收费同等忠诚度原则制定证券交易收费标准的原则,授权证券公司可以根据交易方式、资产规模、交易量等因素,确定差别化的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

法庭上,被告强调 “收费标准已在营业场所公示”,而原告认为:“公示”不等于“告知”。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行情好了,参与炒股的多了,佣金问题得好好研究透彻。很多证券公司都要求,如果股民要求下调自己的佣金比例,要自己联系客户经理。专家对股民和证券公司有什么建议呢?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广大股民从这个案例中,应该明确认识到券商和投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刘俊海:投资者是委托人,是被代理人,券商是代理人,按照委托合同以及代理法的基本原理,代理人承人之信、受人之托,纳人之财,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而诚信勤勉的首要的前提就是要求券商要一五一十地向客户披露自己的收费标准,这样的话才能合理确定投资者与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投资者不愿意,他可以去找其他的券商,充分尊重投资者的选择权。

专家认为,在资本市场中,契约精神所包含的契约自由、契约公平、契约严守应该得到充分的体现。

刘俊海:按照契约公平的精神,券商对于所有的客户都应一碗水端平,而不能看客下菜,同等服务、同等客户,同等收费,只有这样才能让投资者对券商产生高度的信任和信赖。

为了充分保障股民的知情权,专家建议劵商告知不要仅局限在店堂馆所的公示。

刘俊海:其实很多投资者平时并没有时间到营业部,而是在电脑上、手机上或者电话中完成证券交易的委托手续,所以我个人认为,既要强调券商一对多的公示义务,也要强调一对一的券商针对客户的个别的通知义务,还消费者一个明白,还券商一个清白,才能打造多赢共享的商业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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