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內兩次收到處罰告知書 ST中安將面臨股民索賠

編者按:四月初,A股上市公司ST中安再次受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這一次監管部門對該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描述和處罰有一些改動,不過維權律師表示,公司信批問題並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相關投資者可以進行索賠準備。此外,珠海中富又一次收到行政罰單,意味著針對該公司的新一輪索賠也已經“箭在弦上”。與此同時,針對京天利索索賠案的訴訟時效僅剩最後兩個月,投資者還有最後的“上車”機會。

短期內兩次收到處罰告知書

ST中安將面臨股民索賠

2019年4月1日,ST中安(600654)再次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9]51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9]52號)、《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9]53號)。

事實上,早在2016年12月22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編號為:滬證專調查字20161102號),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2018年1月15日晚,證監會對*ST中安出具三份《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擬決定責令中安消股份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其他有責人員也擬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另對塗國身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對於ST中安短期內兩次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情況,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的黃律師分析稱,ST中安的此種情況較為罕見,由於證監會尚未出具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ST中安仍處於被調查階段。通過兩次收到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對比,可以發現證監會在調查過程中找到了關於ST中安實施虛假陳述行為的新事實和新證據。

第一,在“班班通”項目的招投標項目上,證監會認定ST中安的投標數目有所增加。第二,2018年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為ST中安技術作為涉案重大資產重組的有關方,將“班班通”項目計入盈利預測,導致其評估值被虛增 15.57 億元,但2019年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則將評估增值確定為約 26.91 億元,增值率達到了1,597.19%,較2018年提升了11.34億元。證監會據此認定ST中安公司虛增評估值發行股份,嚴重損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第三,2019年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刪除了對於劉家雄、於東、項敏三人的擬處罰內容,並將對ST中安股份公司的罰款額降低為40萬元。

由此看來,黃律師認為,ST中安近期收到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雖有所變化,但總體上對需要提起索賠訴訟的投資者而言,並沒有實質性變化,有意向提起索賠訴訟的投資者仍可繼續做好索賠準備工作,待到正式處罰落地後投資者即可正式發起索賠。

參照上海地區同類案件的前期判決,黃律師提出,在2014年6月11日到2018年1月16日之間買入ST中安股票或債券,並在2018年1月16日持有ST中安股票或債券的投資者,目前均可準備發起索賠。同時,在2014年6月11日到2016年12月24日之間買入ST中安股票或債券,並在2016年12月24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證券的投資者,也可參與此次索賠,建議投資者繼續對處罰進展保持密切關注,並提前做好索賠的準備工作。

上海金融法院劃定索賠區間

這些方正科技受損投資者可起訴

2015年11月19日,方正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600601,以下簡稱“方正科技”)因涉嫌披露信息違法違規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2016年12月19日收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7年5月10日,方正科技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證監會查明,2004年至2015年6月,方正科技及並表子公司同各經銷商之間發生關聯交易占上一年度經審計淨資產比例達17.30%至325.87%。此外,方正集團、武漢國興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未按規定披露持有方正科技股票,未將二者構成一致行動人的事實告知方正科技。

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的鄭律師認為,方正科技的一大索賠爭議點就是其虛假陳述行為的揭露日認定。據鄭律師介紹,2018年11月1日上午,投資者訴方正科技虛假陳述索賠案在上海金融法院開庭。在該次庭前會議上,上海金融法院就虛假陳述揭露日這一核心問題有了表態:“在2004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19日期間買入方正科技股票,並在2015年11月19日當晚依然持有該股票的投資者,是符合索賠的時間範圍的。”依據司法解釋和上述法院的闡明,鄭律師認為在2004年1月1日到2015年11月19日期間買入方正科技,並在2015年11月20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由於損失計算難度較大,投資者可尋求專業律師團隊進行協助,以便於有效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新一批珠海中富索賠即將開始

2017年5月8日晚間,珠海中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中富”,股票代碼:000659)公告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的《調查通知書》,因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2019年3月20日,珠海中富公告稱其及相關當事人收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6號)。

據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的張律師分析,珠海中富未披露關聯交易的行為極可能導致投資者對珠海中富的實際收益及財務情況產生誤判。並且珠海中富並非首次因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而受到證監會的處罰,早在2015年2月10日,珠海中富因臨時信息披露對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誤導性陳述及臨時信息披露和向監管機構的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而被證監會處罰。

另外,在2018年5月22日,珠海中富的控股股東深圳市捷安德實業有限公司於2017年5月25日收到裁定準許拍賣、變賣的生效民事裁定書後,遲至2017年7月17日才將該事件告知上市公司,同樣屬於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故捷安德也因此受到了行政處罰。珠海中富在此之前已經因為前一次處罰被部分投資者提起了民事賠償訴訟,相信此次行政處罰一出來,新的一批投資者索賠訴訟即將開始。因此張律師認為,在2015年12月15日至2017年5月8日之間買入珠海中富股票並且持有至2017年5月8日仍未賣出的投資者可向珠海中富提起索賠訴訟。張律師提醒記者,珠海中富於近期才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相關受損投資者可趕上第一批索賠訴訟,通過專業律師團隊的幫助直接提起民事索賠訴訟,也可早日挽回損失。

飛馬國際遭立案調查

股民需耐心等待“罰單”落地

2019年3月29日,深圳市飛馬國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飛馬國際,代碼:002210)於日前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深證調查通字〔2019〕068 號),主要內容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立案調查,請予以配合。”

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的吳律師介紹,飛馬國際在2019年以來業績出現了大幅度的變化,極有可能是由於相關年報或業績報告出現了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如果投資者是於2019年3月29日收盤時持有飛馬國際,並在2019年3月29日之後賣出或仍持有的投資者可提前聯繫專業律師團隊進行索賠登記,等公司收到證監會的正式處罰後便可第一時間向飛馬國際提起索賠訴訟。

京天利索賠案訴訟時效僅剩最後兩個月

北京無線天利移動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300399,以下簡稱“京天利股份”)於2016年6月28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81號,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決定書”)。早在2015年6月19日,京天利股份便收到《調查通知書》(稽查總隊調查通字152201號)。其後,京天利股份於2016年1月19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編號:處罰字[2016]8號,以下簡稱“告知書”)。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京天利股份存在未按規定披露信息行為:其一,京天利股份在上市時未按規定披露關聯關係。京天利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封卷稿)》及《2014年年報》中,未披露與上海報春之間的關聯關係;其二,京天利股份在收購上海譽好股權時未履行關聯交易程序。

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的張律師認為,京天利股份由於隱瞞關聯交易而導致公司收購的行為未能如實披露,截止至2018年12月為止,已有不少股民獲得了終審勝訴的判決,而對京天利股份的索賠訴訟期限將在2019年6月期滿,屆時股民將喪失對此的勝訴權。張律師認為在2014年9月23日前(含當日)購買京天利股份股票,且在2015年6月23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京天利股票存並因此虧損的投資者,可於近期儘快藉助專業律師團隊的力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抱團取暖”平臺持續開放中

華誼嘉信第一批索賠訴訟登記即將截止

前段時間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北京華誼嘉信整合營銷顧問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300071,以下簡稱“華誼嘉信”),於上週即2019年3月13日終於公告稱,收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回溯一下華誼嘉信的被處罰過程:2018年 5月21日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調查通知書》(編號:深專調查通字2018360號);2018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8]153號)。

據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的吳律師介紹,截至目前,近兩百家上市公司因證券虛假陳述被投資者告上法庭,大部分投資者通過判決或調解、和解方式獲得相應賠償。吳律師提醒記者,華誼嘉信此次收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是針對公司本身的虛假陳述行為,而並未針對公司實控人劉偉的內幕交易行為做出相應處罰,因此投資者需要提起索賠的對象應為華誼嘉信公司本身。相關受損投資者可開始尋求專業律師團隊的幫助,直接向華誼嘉信提起民事索賠訴訟,以便早日挽回損失。

超華科技索賠持續徵集中

廣東超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002288,以下簡稱“超華科技”)於2017年9月4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調查通知書》(編號:粵證調查通字170145號),因超華科技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超華科技進行立案調查。同年12月15日,超華科技公告稱收到廣東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在超華科技被證監會確認行政處罰後,不少投資者迅速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州中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相關賠償糾紛案件在2018年10月初開庭,已於近日獲得了一審勝訴的判決。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的鄭律師認為,隨著投資者首獲一審勝訴,預期後序批次股民索賠訴訟前景樂觀,結合已有的一審勝訴判決,自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間買入超華科技股票,並且在2017年9月5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的受損投資者都可參與索賠。後續參與索賠的用戶,大概率都會根據一審情況進行判決。目前超華科技索賠案仍在訴訟期內,未參與起訴的投資者仍可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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