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裝箱重量驗證規定(VGM)

什麼是VGM?又有那些具體規則?

國際海事組織(IMO)發佈了將實施《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關於出口集裝箱重量查核(VGM)的相關要求的消息,規定要求自2016年7月1 日起,除非提單上的託運人向海運承運人且/或碼頭代表提供集裝箱重量,否則集裝箱不再允許裝載。其主旨是核實集裝箱總重的要求,是對安全的一項承諾。集裝箱總重的誤報對境內、外人員,內陸和海上貨物以及設備都存在風險並導致事故的發生,而核實集裝箱總重量(VGM)的規定旨在減少隱患。

新規定明確表示:

  • 託運人需要負責提供集裝箱重量
  • 有兩種獲准的稱重方式來斷定集裝箱重量
  • 碼頭操作者有義務確保有核實重量的集裝箱才能登船

由此可見新規定對於提升海上安全和確保貨品、集裝箱以及整個供應鏈中集裝箱運輸所涉及的方方面面減低危險性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根據新的規定,在船舶裝載前,託運人應負責向海運承運人或碼頭代表提供載貨每個集裝箱的查核總重量。但新規中指定的託運人是誰呢?託運人應該是一個法人實體。

  1. 是指在海運提單或者海運單以及相關的運輸文件上的託運人
  2. 是指與航運公司簽訂運輸合同的一方或者代表。因此不管是否代表第三方或其他,託運人都將負責提供載貨集裝箱重量查核,所以必需瞭解新規定。
  3. 不管是否通過公司官網或者EDI系統中上傳過此類文件,託運人都需要在裝運指示中提供集裝箱的載貨重量核查。
  4. 託運人需要將VGM計劃到裝運週期中
  5. 託運人需要在供應鏈每個環節(貨代、卡車司機、碼頭和航運公司)之間建立一個整合量重服務的流程。
  6. 由於託運人是提供VGM的法定負責人,需要計算負責這項規定的潛在成本。
  7. 託運人需要了解可能涉及到的地方法規和相關的處罰規定。
  8. 如果託運人沒有按時向承運人以及碼頭代表提供VGM信息,承運人以及碼頭代表有權拒絕裝運。

對託運人的影響

1、誰有責任提交VGM信息?

海運提單上的“託運人”是負責提供VGM給承運人的一方。每一個集裝箱都需要在VGM截止期限提交VGM才能裝載到船上。在VGM截止期限前不能提交VGM,集裝箱不能裝船。

2、VGM是否會顯示在提單上?

不會

3、VGM是否對散裝貨物有要求?

不會

由於新規定的實施,碼頭有責任確保在最終確定裝船計劃之前擁有每個訂艙的完整VGM信息。

碼頭會收到託運人或海運承運人發送的VGM信息,因此需要具備接收EDI的設施或其他系統設備,確保信息能夠及時進入系統。如果VGM信息是在港口監管下完成提交,碼頭則需要將信息發送給承運人。

在極個別的例子中,碼頭可能對已提交VGM信息的集裝箱稱重。如果二者有任何區別,會以碼頭選取的數值為最終結果。

關於VGM的幾個問答

(一)VGM的由來?

國際海事組織(IMO)為了增加海上安全,減少載貨集裝箱因超重而引起的運輸風險。適用於全球海上運輸範圍。因為超重導致的海運事故!

(二)VGM生效日?

自2016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什麼是出口載貨集裝箱重量?

“出口載貨集裝箱重量” = 貨物重量(Gross weight)+貨物外包裝重量(含托盤、紙箱、加固材料等)+集裝箱的空箱重量(箱體上標識皮重) 出口載貨集裝箱重量是貨物重量、貨物外包裝重量(含托盤、紙箱、加固材料等)和集裝箱的空箱重量(箱體上標識皮重)的總和。

(四)由誰來提交VGM信息?

STEP1:發貨人負責提供貨物實際重量給訂艙代理;

STEP2:由訂艙代理負責以EDI形式發送船東或船東代理;

STEP3:再由船東或船代發送給港區和船舶。

發貨人 → 發貨人訂艙代理(貨代) → 船東或船代 → 港區和船舶。

(五)誰來核實VGM數據的真實性?

A、發貨人自身把關;

B、船東不核實VGM數據準確性;

C、海事部門有權對數據質疑。

(六)VGM有截止時間嗎?

船公司有截止時間,由各個船公司自行制定。

(七)未提交VGM或晚提交VGM風險?

NO VGM,NO LOAD!

(八)提交的VGM數據需要更改,怎麼辦?

A、在截止時間前,船公司允許修改;

B、在截止時間後,允許修改,但船公司需要收費;

C、在船舶靠泊前6小時,原則上不再接受更改。(具體還是遵照船公司規定,代理們要瞪起眼睛啦!)

(九)未提交VGM數據,有補救措施嗎?

對無VGM信息的出口載貨集裝箱,發貨人可以選擇進港時向港區提出稱重申請,由港區出具VGM報告,並收取一定費用。(各貨運代理及碼頭有規定,一定提前搞清楚了喔!!!)

集裝箱重量驗證規定(V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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