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算“惡勢力”? 國家四部門明確惡勢力認定標準

全國掃黑辦9日在京首次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明確惡勢力認定標準

《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要嚴格堅持依法辦案,準確認定惡勢力和惡勢力犯罪集團,堅決防止人為拔高或者降低認定標準。根據該意見,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同時,該意見明確,單純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的“黃、賭、毒、盜、搶、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的,或者因本人及近親屬的婚戀糾紛、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勞動糾紛、合法債務糾紛而引發以及其他確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

■專家解讀

中國社科院大學副校長林維

這一釐清更清晰地確定了惡勢力犯罪的特徵、範圍,避免了因為惡勢力這一概念內在隱含的模糊性而擴大打擊範圍的傾向。在對黑惡勢力高壓嚴懲的同時,繼續貫徹了寬嚴相濟政策,力爭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確保罪刑法定原則的實現。

嚴打“套路貸”等新型犯罪

《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該意見強調,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非法討債引發的案件與“套路貸”案件的區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不應視為“套路貸”。因使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強行索債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定罪處罰。

■專家解讀

中央政法委秘書長、全國掃黑辦主任陳一新

該意見出臺後,通過宣傳普及、司法運用,可以起到懲治犯罪、教育群眾的作用,有利於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黑惡勢力滋生蔓延,既解決好目前專項鬥爭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適用問題,也有助於源頭防範治理,築牢社會治理法治根基。

進一步規範涉黑惡財產處置

《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時,在查明黑惡勢力組織違法犯罪事實並對黑惡勢力成員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時,要全面調查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依法對涉案財產採取查詢、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並根據查明的情況,依法作出處理。

對涉案財產採取措施,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凡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都應當及時進行審查,防止因程序違法、工作瑕疵等影響案件審理以及涉案財產處置。

根據該意見,對涉案財產採取措施,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

■專家解讀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莫洪憲

意見在強調全面調查、依法處理、嚴格程序、徹底摧毀黑社會性質組織經濟基礎的同時,也考量了人道、秩序等需要,兼顧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

跟蹤滋擾他人屬軟暴力

《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依法懲處採用“軟暴力”實施的犯罪。

根據意見,“軟暴力”違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現形式有: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跟蹤貼靠、揚言傳播疾病、揭發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破壞、霸佔財物等;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汙物、斷水斷電、堵門阻工,以及通過驅趕從業人員、派駐人員據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經營場所等;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擺場架勢示威、聚眾鬨鬧滋擾、攔路鬧事等。

意見指出,因本人及近親屬合法債務、婚戀、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而僱傭、指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仍繼續實施的除外。

■專家解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

意見及時有力回應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的打擊重點、難點,為“軟暴力”刑事案件的處置提供了精準、細密的工具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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